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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七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 第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第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第三章 国家出资企业 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其出资人权益。 第四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或者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拟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 第二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本章规定对上述企业管理者进行考核、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除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第三十四条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节 企业改制 第三十九条 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 (一)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第三节 与关联方的交易 第四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四十五条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四节 资产评估 第四十七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五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托评估有关资产,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 第五节 国有资产转让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第五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五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五十九条 国家取得的下列国有资本收入,以及下列收入的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第六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六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 (三)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前款所列行为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或者归国家出资企业所有。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第七十二条 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接受委托对国家出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执业准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返回.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次访问. 汇业是国内著名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倡导“汇聚英才,共创伟业”精神,广纳各方精英。汇业拥有一支以律师为主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在内的高素质中青年团队,现有从业人员70余名,律师助理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其中博士占10%,硕士占45%。近半从业人员具有高校教师或政府官员或企业高管或法院法官的从业经历,并为相关领域的资深学者和专家。汇业具备证券期货和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以及重大招投标等各种法律与经济专业从业资格。 汇业立足于“长三角”,同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均有派出人员,也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等世界各地著名律师行及相关机构均有密切合作往来,逐步形成了全球化服务网络。汇业注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交流学习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并选派人员到澳大利亚、英国等法学院进修,也与国外相关合作机构互派人员进行交流实践。 汇业设有知识产权部、改制重组部、金融证券部、房地产部、劳动法律部、诉讼仲裁部、研究发展部等专业机构。主要客户为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政府机关和中资大型企业;其中涉外业务的不少长期客户均属世界500强企业。 汇业一直秉承 “敬业、专业、汇业”的服务宗旨,一直努力以最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江苏办公地址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2b-16邮编:210009电话:8625 83287788传真:8625 83287799 上海办公地址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广场13楼c座邮编:200050电话:021-52370950传真:021-52370960 网 址:www. Malawcentral. Com . 魏青松律师简历. 魏青松 高级合伙人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学硕士. 基本介绍 高级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91年,法学学士)和南京大学法学院(1997年,法学硕士)。证券从业律师。具有十年中国律师和二年境外律师执业经验。 对法学问题有深入的研究,经常应邀在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国有资产管理》、《国际贸易问题》、《上海经济》、《江海学刊》、《董事会》以及香港《现代金融》、china legal development bulletin、asialaw等刊物发表三十余篇法学论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004年―2005年,在美国baker & mckenzie香港办事处执业,为香港律师会注册境外律师。 现着重从事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组改制、土地、知识产权、国际商务法律问题的实务和研究工作。.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工作业绩 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在中国收购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中国独资企业的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某省级人民政府,就某发电厂bot项目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亿美元。 代表一家国有企业,与一家知名跨国公司成立合营企业。 为某省级文联和作家协会,常年提供版权法律服务。 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当时“中华第一案”(涉案金额32亿元人民币)无锡非法集资案主犯的辩护工作。 在一起撤销权诉讼中,代表一家国有企业。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并将案件作为判例发表。 在一起商业秘密侵害诉讼中,代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该案件为中国大陆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代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该案件被评为中国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年度十佳案例。.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qingsong. Wei@china. Com. 查看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李伟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次访问. 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做好新形势下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李 伟 (2009年3月24日) 今天,我们召开一年一度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8年工作,分析当前经济形势,研究2009年工作。 200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我国经历了历史罕见的南方雨雪冰冻、汶川特大地震等自然灾害,面临着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严峻挑战;成功举办了无以伦比的奥运盛会,顺利完成了航天员的首次太空行走。过去的一年,必将因为发生了一系列重大事件而在历史上留下重重的一笔。2008年也是我们各级国资委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一年,产权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国有产权流转更加规范有序,产权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稳步提高,产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国家经济的稳定与复苏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外部环境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们能够取得上述成绩是非常不容易的,借此机会,我代表国务院国资委、代表荣融同志向全国各级国资委从事国有产权管理和产权交易的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问候!下面,我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就如何开展2009年产权管理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正确分析和认识当前经济形势,及时调整产权管理工作思路 产权管理工作与经济形势息息相关。要做好产权管理工作,必须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进行正确的分析和把握。 从国际经济形势看,目前已步入全球性经济衰退阶段。此次美国次贷危机先转为国际金融海啸,再转为全球性经济衰退,至今已演变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这次金融危机的蔓延速度之快,冲击力之强,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为历史所罕见,可以说是真正的波及世界的全球性经济危机。1929年暴发的美国大萧条,虽然持续了7年之久,但主要是对美欧等西方国家的经济产生了冲击,总的说当时也还是区域性问题,对很多不发达国家并没产生太大影响。1997年、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及2000年的网络经济泡沫的破灭,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破坏,但其影响也是局部的。从历史上看,没有哪次冲击波像此次金融危机这样对整个世界经济冲击如此之大、如此之广。究其原因,主要是此次金融危机发生在近10年来经济全球化加快发展的大背景之下。 这场金融危机起源于美国。2007年6月次贷问题暴露以后,西方一些经济学家对此还很乐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在2007年12月曾说过,次贷危机影响越来越小,到2008年一季度就差不多了。美国前财政部长鲍尔森2008年2月访华时也讲过,次贷危机二季度见底,三季度经济见光明。直到2008年9月前,西方主要经济人士持乐观态度的还是占上风。但2008年10月以后,波罗的海干散货运费指数(bdi)大幅下挫,石油、铜铁等能源、资源价格大幅下滑,由此标志着全球进入经济大衰退时期。受其影响,国际制造业大幅萎缩。美国2008年12月制造业指数降至28年来的最低点,通用、福特、克莱斯勒3大汽车公司面临倒闭风险。英国制造业出现27年来的最大跌幅。日本制造业的销售额大幅缩水,丰田汽车预计2008年亏损3500亿日元(约39亿美元)。欧美主要国家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失业率不断攀升。美国2008年就业人数减少了300万人,2009年1月的失业率达7. 6%,为1992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其中美国有30个州因无力支付失业救济金,向联邦政府求助1400亿美元。英、法等国还发生了因不满公司雇佣外国工人的职工罢工事件。主要经济体国家的增长速度大幅下降。美国2008年gdp的增长率为1. 1%,虽然好于世界银行此前预测的-0. 5%,但相比前三年2. 77%的平均增长水平则出现了大幅回落。日本2008年gdp的增长率为-1. 6%,为最近9年的首次负增长。最近,从来访的日本客人得知,日本一季度gdp连续负增长基本已成定局,这就成为战后日本第一次年度4个季度负增长。欧盟地区的经济也是困难重重。东欧地区的经济,在历史巨额负债及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下,举步维艰,其糟糕程度远超过日本。目前,东欧国家对西方的负债达4万多亿美元,今年到期4千亿美元,一些国家政府面临着财政崩溃的风险。2008年4季度以来,国际经济形势更为严峻。据标准普尔透露,2008年4季度,美国主要上市公司遭遇了自1935年以来的首次整体季度亏损。另有资料显示,美欧主要国家2008年4季度的经济萎缩幅度创30年之最,其中美国经济萎缩环比达3. 3%,扣除库存量影响因素,经营萎缩将高达5. 1%。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美国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冲击程度仍是未知数。目前,比较一致的意见是,西方主要国家的经济衰退还未见底。但对于何时能够见底则意见不一,有人预测要到今年底,有人预测要到明年,也有人预测说美国可能步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后尘,陷入缓慢的较长的衰退期。对于真正意义上的复苏会出现在哪个时间点上,现在政界、理论界、实业界都难以定论,较多的、介于乐观与悲观之间的观点认为2-3年后会复苏。然而,2-3年的时间跨度对世界及我国经济的影响却非同一般,会给我们带来许多难以想象的困难和问题。最近两天新闻报道,美联储声称要收购3000亿国债,还包括其他债券,这等于央行发钞票,实际上是向全世界转嫁危机,无疑会引发美元贬值,并为世界性通货膨胀埋下隐患,由此可以看出美国经济形势的严峻性。 从国内经济形势看,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自身结构性矛盾的叠加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将面临着本世纪以来的最大困难与挑战。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对出口的依赖度较高,净出口对拉动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已达2个百分点,出口依存度达36%。随着此次金融危机的不断加深,我国出口企业首先遭到了严重打击。从2008年11月出口开始下降到今年2月,连续4个月负增长,分别为-2. 2%、-2. 8%、-17. 5%和-25. 7%,降幅不断扩大。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如电力、煤炭、石化、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建材、房地产等行业的生产经营也越来越难,有的行业已经出现了整体亏损。在此背景下,2008年我国gdp增速加速放缓,第一、二、三、四季度gdp增速分别为10. 6%、10. 1%、9%和6. 8%,全年gdp增速为9%,比上年回落2. 3个百分点。今年1月份cpi有所反弹,同比上涨1%,但进入2月份,cpi再次下降,同比下降1. 6%;1-2月的ppi则双双下降,1月份同比下降1. 6%,2月份同比下降4. 5%。 从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看,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大幅下降。2008年,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 9万亿元,同比增长17. 9%;实现利润总额6652. 9亿元,下降34. 1%。省级监管企业实现销售收入6. 1万亿元,同比增长18. 9%;实现利润总额2766. 8亿元,下降24%。今年1-2月,国有企业的经营形势更为严峻。据财务快报统计,中央企业1-2月实现销售收入14265亿元,同比下降11. 3%;实现利润总额565亿元,同比下降52. 9%。另据统计,今年1-2月,全国工业增加值增长3. 8%,但国有企业工业增加值下降1%。 面对急转直下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策措施,迅速推出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10项措施,确定了拉动内需的4万亿投资计划,制订了10大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1-2月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15. 2%,投资增长26. 5%,2月份工业增加值回升至11%;1-2月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数据分别为45. 3%、49%,已连续3个月反弹;3月13日,bdi指数升至2201点,比最低点663点上涨了232%。从以上数据分析,我国经济已初步显现出止跌的迹象,但从总体上看,形势依旧不容乐观,总的判断是,2009年可以说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困难大、难题多、形势复杂,可变因素多。我们要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应对措施考虑得更周密一些,做好全球经济低持续时间较长的充分准备,并在正确认识当前严峻经济形势的前提下调整国有产权管理的思路和措施。 新的经济形势给我们产权管理工作也带来了挑战和困难,对此我们要坚定信心,积极应对。但我们也应看到,新形势也为我们产权管理上水平、上台阶提供了新机会,我们要化“危”为“机”,进一步提升产权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可以预见,这场危机是中国经济实施“两个转变”的历史机遇,也是国有经济深化改革、调整结构的历史机遇。我们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快国有企业重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强化国有企业管理,加快国有企业走出去步伐。由此会带来大量的产权管理事务和挑战。在新的形势下,做好产权管理工作,积极应对产权管理工作中的上述挑战,需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巩固与调整的关系。国务院国资委成立6年来,我们建立了一整套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探索出行之有效的产权管理的相关做法,我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成果,继续巩固和加强产权管理的各项工作。但也应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们有些制度和做法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中国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有些甚至还是空白,对此也要根据形势的变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进行调整,思路、做法、制度、监管方式都要有所调整。二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规范是产权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规范是为了更好的发展,过去我们在产权管理规范性方面做了很多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但规范只是前提、基础、手段,不是目的,产权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是要在规范中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在新形势下,我们更要千方百计地努力实现好这一根本目的,为国有企业更好应对经济危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三是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创新是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产权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在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上不断创新,实现“两轮驱动”,努力促进产权管理工作进一步上台阶。产权交易机构要在交易规则、交易方式、交易品种等方面不断创新,实现产权交易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创新中汲取此次金融危机的教训,准确把握好出资人定位,加强风险防范,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切实防范在创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舆论风险。四要监管与服务的关系。产权管理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必须加强监管、规范操作、依法办事。但也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真心诚意为企业服务。目前的经济形势给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带来了严重困难,我们要积极主动地为企业想办法、出主意,帮助企业解决涉及产权管理的各种难题,要提高工作效率,不能只讲监管,不讲服务。我们要在服务中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在服务中探索产权管理的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 二、2009年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9年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调整产权管理思路,完善产权管理制度,坚持依法合规,遵循市场机制,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不断上水平、上台阶。 (一)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指导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已全面铺开,各级国资委在这次学习实践活动中,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深刻的分析、思考和研究,努力探索产权管理中带有规律性的内容,以使产权管理工作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本质要求,先后多次围绕产权管理工作进行专题讨论,对委成立以来的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反思和梳理,最后归纳形成了牢牢把握“依法合规、市场机制”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时俱进,及时调整、监管重心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深入研究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产权管理、积极探索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认真研究中央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等7个方面的专题,并初步形成了工作思路。我想这7个专题在产权管理工作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并对今后的产权管理工作有明显的指导作用。请各地国资委也要利用这次学习实践活动的机会,用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对当地的国有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思考,归纳出几条带有普遍性和指导意义的意见,以推动产权管理工作尽快提升到新的水平上。 (二)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创新产权监管方式。 信息化对人类社会影响巨大,改变了人类的生活和思维的方式,作用于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尤其为提高生产力起到了难以估量的作用。信息化可以说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核心要素。同样,政府、社会、企业等领域管理水平、效率、效益的提高也依赖于信息化水平的提高。2009年,我们要进一步推进产权管理各项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努力建立起适应市场发展的信息化监管机制,全面提升企业国有产权的监管水平。国务院国资委将在年内继续推进和完善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推进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开、规范、透明。二是完成产权登记网络版系统试点,投入运行。三是完成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动态监测系统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运行情况信息采集系统的开发工作,争取年底前投入试运行,真正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实时动态监管。四是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信息系统的前期论证工作。地方国资委也要高度重视信息化监管的作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抓好地方信息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国资委要支持地方国资委信息系统及其相关信息系统的联网,全面发挥信息化监管的功能与作用。 (三)继续加强产权交易监管,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统一。 2009年,各级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管,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统一,发挥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京、津、沪、渝等4家机构统一交易规则要尽快出台,统一的交易信息系统要尽早投入使用。已与国务院国资委产权交易监测系统联网的地方,要积极利用该套系统,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尚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与之对接,争取从事国有产权交易的机构尽快纳入监测系统的监测范围,接受国资委的监督检查。还没有完成本地区市场整合的地方,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成功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市场整合,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这里我想对各地国资委和产权交易机构再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坚持应进必进。凡是属于按规定应当进场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都应当坚持在产权交易市场披露信息,挂牌交易,杜绝场外交易。二是扩大能进则进。对于未明确规定必须进场交易的实物资产转让、债权转让、主辅分离中的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也要积极鼓励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以市场化的方式来完成。产权交易机构要通过不断创新业务以适应企业的不同需求。三是注重进则规范。对于进场公开转让的项目,要通过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有效的技术手段来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避免走过场,防止通过受让条件设置等方式有意排斥其他意向受让方,特别是要注意避免随意挂牌、撤牌引起的市场风险。四是保障操作透明。产权交易机构要树立使命感和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加强对会员、分支机构的管理,真正做到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市场诚信,努力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成为高效、诚信、规范、透明的资本市场。 (四)坚持开拓创新,力争在重大产权管理问题的研究上取得突破。 过去几年,我们在一些重大国有产权管理问题上进行了初步 研究,有了一些进展。2009年,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拓创新,积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力争实现新的突破。 ――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产权监管问题。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对纯粹的国有产权将越来越少,而是将更多地面对混合产权。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产权监管的难点主要在于:一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各类产权经过多次融合,已难以确定产权的边界与性质。二是采用传统的先界定产权性质、再套用国有产权制度进行管理的模式,容易侵害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因此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自身带来法律风险。而放任不管又会出现监管漏洞,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从初步研究看,我们要实现对混合所有制经济下国有产权的有效监管,必须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产权管理链条不能太长,级次不能太多,特别是不宜多次反复混合。二是必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出资人代表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三是国资委的监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地方国资委也要积极进行研究,并注意保持双方的沟通与联系,互通研究成果,互相学习和借鉴,争取尽早破解这一难题。 ――关于境外国有产权管理问题。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逐步加深,国有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步加快,形成了规模不小的境外国有产权。由于历史原因及境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国情上的差异,国有企业到境外投资采取的方式也较多,有的还采取了委托个人进行投资的情况。因此,境外企业存在产权关系复杂、变通操作多、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形成国有资产的“出血点”。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了境外国有产权管理课题研究,对部分中央企业开展了境外投资及产权管理状况调查,对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有了基本思路。一些地方国资委也积极探讨,研究解决办法,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山东、河北等地出台了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2009年,各级国资委还要加大这方面的研究力度,国务院国资委争取年内出台境外企业国有产权管理的指导意见,落实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的责任制,及时掌握境外国有产权的动态情况。 ――关于监管重心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移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中央企业的优质资产大部分已进入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运营模式将逐步从国有企业向公司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演变。2009年,我们要顺应这一趋势变化,开阔思路,强化认识,逐步将监管重心转移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上来。这次会议征求意见的3个文件要争取尽快出台。地方国资委也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监管,也可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办法出台相关细则。 (五)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防范国有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的风险。 前段时间,几家国有企业进行汇率掉期、结构性存款、期权投资出现巨额浮亏接连曝光,使得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也引起了我们对中央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关注。金融衍生工具从20世纪70年代逐步发展起来,对繁荣世界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给企业乃至世界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巨大的风险性。美国这次金融危机就是由金融衍生品引发的,我曾经讲过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欺诈性的金融衍生产品、缺位的金融监管和疯狂的投资者。金融衍生品不是不能做,而是要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品的功能,发挥其套期保值作用。要明确国有企业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目的为了避险,是为了套期保值,而不是作为盈利的手段,更不能抱有侥幸的心理进行投机。国有企业应该是金融衍生品的使用者,而不是做市商。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投资经营日益国际化的今天,如果不利用衍生品的规避风险、发现价格的功能,不对未来难以预料的经营成本风险予以对冲,就很可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但是,国有企业要从事衍生品业务,还得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要严格合规。国家对从事境外衍生品业务实行审批制,得到批准的才可以做,没有得到批准的就不能去做。据初步了解,有些企业从事衍生品交易并未得到批准,对此要坚决纠正。 二是要目的明确。国有企业做衍生品业务,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规避风险,锁定成本,绝不是为了投机。做金融衍生品的目的很重要,一定不要越过红线,严格遵守期货套期保值中“期货盈(亏),现货亏(盈)”的原则,业务量要与企业的需求及规模相适应。期货与现货是套期保值产品的统一体,要统一考核,不以单一方面盈亏为考核依据。 三是要确实弄懂。所谓弄懂,就是要聘请财务顾问机构把全部风险罗列出来,不能风险敞口,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都要有止险措施,并要财务顾问承担未告知风险的责任,以合同形式落实。否则就坚决不能做。此外,要尽量做场内交易,都是标准合同,监管相对容易,尽量不要做场外交易,尤其是不要做那些复合式的复杂的衍生品业务,做简单的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四是要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是一项高风险业务,企业一旦从事就必须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内部管理,建立风险管控制度。要培养专业的人才从事衍生品交易,要对主要操作人员进行实时实地监控,前中后台一定要严格分开,相互制约。要建立起有效的风险评估及预警机制,严格执行风险监控部门的独立报告制度,定期进行外部审计。 地方国资委要对地方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问题高度重视,此次会议后,地方国资委要对所出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投资金融衍生品的情况,如果发现不规范不合规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防范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在防范国有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国有企业投资其他金融领域的情况不断发生,如对银行、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领域的投资等。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看,产业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产生参与金融资本融合的内在需要,但其中的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国有企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对金融领域并不熟悉,缺乏专业的金融管理人才,很可能对其中的风险估计不足,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等原因,很可能导致违规操作、经营不善等问题。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外一些著名的金融机构如雷曼兄弟、aig等相继破产或被政府接管,著名的ge公司也在重大金融运作中产生巨额亏损,这些都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教训和强烈的警示,必须加强国有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的研究,防止国有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的风险。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金融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不仅直接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关系到国家社会稳定的大局,因此我们同样要防止国有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避免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要对中央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的总体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地方国资委也要根据本地国有企业投资金融领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相关办法。 (六)继续巩固和加强产权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产权管理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2009年,我们要继续巩固和加强产权管理基础工作,扎扎实实地推进产权登记、产权转让及划转、资产评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项工作,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尽最大努力帮助国有企业“过冬”。要继续加强产权管理队伍建设,努力建立起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适应形势快、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干部队伍。要善于调动大家学习新知识,培养起学习型的产权队伍。要加大对信息量的涉取,及时发现新信息,通过对各种信息的分析和研究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我们要继续加强产权管理培训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要进一步加大对地方国资委及中央企业的培训力度,省级国资委也要强化对地市级国资委及地方企业的培训力度,通过不断学习培训、经验交流,全方位提高产权管理工作水平。 三、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合规推进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企业国有资产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基础管理制度,并且用两节的篇幅对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作出专门规定,这将对产权管理工作产生重要的积极作用。《企业国有资产法》是行使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法律依据,我们要认真学习、认识、理解、把握、贯彻、落实好《企业国有资产法》,更好地做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应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确把握国资委的出资人定位。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荣融同志反复强调,国资委要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不当“婆婆加老板”,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6年来,我们按照“三统一、三结合、三分开”的原则,努力实现由行政管理向出资人监管的转变。我们开展董事会试点,成功探索出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市场化的选人聘人机制正在形成;利用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实现了企业国有产权流转市场化。这些成绩的取得正是因为我们在这些事项上准确把握了出资人定位。但同时也看到,在有的问题上我们对出资人定位把握的还不够准确:一是一些应该由出资人监管的事项,没有监管或者监管不力,有“缺位”问题。二是一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范围或公共管理范围内的事项,我们仍然纳入了监管范围,有“越位”问题。三是还存在采用行政管理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尚没有完全适应出资人的监管要求,有“错位”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客观原因,这种体制的转换、理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事情,但也有我们主动转换角色不够的主观原因。这里我想强调几点:一是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履行我们的职责,重点是行使好法律赋予我们作为出资人享有的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于其他不属于出资人权责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政府授权履行相应职责。二是转变监管方式、监管理念,要从日常的审核事项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建章立制、抓监督检查、抓产权整合,更好地适应出资人监管的要求。三是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促进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服务。 (二)坚持依法合规,遵循市场机制。 我经常对产权局的同志讲,做好产权管理工作,关键是要坚持依法合规,遵循市场机制,这对产权管理工作极为重要。《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后,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坚持依法合规、市场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了。坚持依法合规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前提,也是对我们自身的一种切实保护。坚持依法合规就是要求一定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办事,规范操作规则,规范监管流程,规范审核标准,确保国有产权监管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唯有如此,我们的产权管理工作才会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健康发展。遵循市场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产权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产权管理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形势变化的重要保证。遵循市场机制就是要求我们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制订相关制度,履行相关职责。要充分重视并发挥市场的功能,把市场比政府、出资人做得好的事明智地交给市场去做,能够由市场完成的行为,彻底果断地交由市场完成。要建立反应市场经济规律、适应市场变化发展的产权管理机制和体制。唯有如此,我们的产权管理工作才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过去,我们建立和完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正是因为在工作中坚持了依法合规,遵循市场机制。今后,更要自觉、主动地牢牢把握这一原则,推动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提升到新水平上。 (三)密切注意防范工作中的法律风险。 近些年来,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在工作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已发生多起涉及各级国资委的法律案件,其中产权管理的案件占较大比重,是目前案件发生最多的领域。且案件逐年增长的趋势比较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超越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责范围,如对包含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企业产权进行产权界定。二是国资委履行职责的程序欠缺,如有的地方国资委直接中止不符合规定的产权转让合同,从而引起法律纠纷。三是有关方面特别是一些司法机关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定位,认识还不统一,如有的地方法院认为上级国资委无权对下一级企业的产权进行界定,有的地方法院则认为如上级国资委拒绝下一级企业的产权界定申请,则是行政不作为。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后,我们在产权管理工作中还会面临更多的法律风险。为此,我们要坚持依法办事,牢牢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同时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树立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请各地国资委抓紧时间对产权管理中涉及审批、界定等工作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找出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关键点,研究制定应对措施。 2009年是充满挑战的一年,也是蕴含机遇的一年,让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依法合规,遵循市场机制,锐意进取,不断创新,深化改革,努力谱写企业国有产权管理事业的新篇章,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来源 : 国资委网站2009年05月05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排污权交易政策年内待出 央地分工范围厘定. 次访问. 由环保部和财政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中。本报独家获得《意见》征求意见稿的第六稿,共35条。据悉,该《意见》曾多次面向试点省份和相关专家征求意见,并先后修改八稿,终稿共31条。 据本报记者获悉,2009年3月环保部和财政部正式开始了《意见》的制定工作。在今年6月22日,环境保护部张力军副部长主持专题会,讨论通过《关于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据本报记者获悉,《指导意见》从政策的总体要求、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指标分配与管理、有偿使用定价和交易程序、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管、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设计,明确了我国下一步开展排污权交易的总体政策安排。 据知情人士透露,《指导意见》有望在年内正式发布。 “尽管排污权交易此前曾多次写进政府文件,如果《意见》能通过的话,它将成为第一份专门针对排污权交易的国家层面政策安排,其影响不可估量。”一位地方排污权交易中心的负责人对本报表示。 业内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由于目前排污方面的基础数据匮乏,该份文件定位仅在“指导意见”上,即多为原则性表述,缺乏操作细则,且没有对地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和困惑给出明确的政策安排,更多的还是让地方进一步探索。 中央和地方分工范围厘定 据本报记者了解,环保部和财政部目前确立了江苏、浙江、湖北、湖南、天津和山西共计6个排污权交易试点。同时,上海、辽宁、贵阳、唐山、广东、北京和贵阳等地都已自主开展排污权交易。 由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涉及的污染物具有复杂性,即种类多,如包括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多种大气或水污染物,涉及电力、钢铁、化工等多行业,且出现跨界问题。因此,很多交易很难在一个地方区域内解决。那么,哪些交易需在国家层面进行?哪些可以让地方探索? 对此,《意见》给出了厘定。即《意见》显示,在中央层面,国家重点组织实施跨区域、远距离输送的火电行业(含热电联产企业与企业自备电厂)等高架源主要大气污染物和跨省界流域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工作。 同时,国家层面的任务,还包括“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留给地方政府的任务,《意见》也给出了相关分工。即在省级政府层面,负责组织实施重点污染源的主要水污染物和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两高一资”行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工作; 而对于其他行业和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试点,由地市级政府组织实施。 “县(区)级政府不单独组织实施排污交易试点工作。”《意见》中显示。 此外,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由于农业面源和大气流动污染源在排放数据的测算和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难处,该意见暂时未将其纳入交易范围。 “这种明确的分工,有利于解决目前各地排污权交易中抢占山头的现象,从而规范交易市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尤其是排污权交易中心的建设中,其可能存在的重复建设有望解决。 针对不少地方的排污交易管理中心,对排污交易收取的管理费不统一的情况,该意见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即排污交易管理中心对单笔交易收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交易金额2%(目前部分试点地区收取的管理费上限为交易金额的5%。) 排污权有偿使用定音 《意见》以13条的篇幅,详细搭建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二级市场的基本框架。 首先,在排污权交易的一级市场,即排污权有偿使用环节,《意见》明确指出,无论是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扩和改建项目(以下简称“新排污单位”),都采取有偿原则。 对现有排污单位来说,企业需按当地政府下达的总量指标分配量购买污染物排放指标,指标购买时限应与总量控制计划规定的年限相一致。 对新建项目,《意见》给出了时限和环评“门槛”,即2010年包括已试点省份在内的新排污单位来说,都必须通过交易获得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数据核定的排污权数量后,才可能获得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在同时验收时,其验收数据大于已获得排污权数据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排污权数量后才可通过验收并开工。 推行有偿使用制度最为敏感的部分即定价机制。《意见》表示,应参考当地污染治理的平均水平、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环境资源的供求关系、排放指标的时限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由当地省环保厅和财政厅共同制定,并报环保部和财政部。 而对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上的定价,《意见》第24条只是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即交易双方应在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在交易初期,应由省环保厅制定政府指导价,但从长期来看应由交易双方参考污染物削减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行商定。 对新老企业要不要在价格上区别对待?尽管该指导意见第6条提到要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排污单位的有偿使用要进行区别对待,但至于如何区别对待,该指导意见并无具体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考虑到了有偿使用与排污收费政策的衔接,即规定企业在支付有偿使用费之外,并不能免除排污费,仍应按照其真实排放量缴纳排污费。 破解卖家惜卖难题? 就排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意见》对交易主体、范围、价格确定和拍卖机制等方面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就交易主体而言,该意见规定了卖方主要有三类:通过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等削减措施减排后,经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拥有富余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经过政府授权的负责排污交易及储备的管理机构;其它拥有排放指标的单位。 相比卖方主体,《意见》并没有规定买方的主体资格。 “除了新增排放单位,我们的交易能否像美国排污交易那样,不排放污染物的ngo和自然人,也可以为了支持减排来出资购买污染物指标呢?”很多学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记者了解到,作为试点省份之一的湖南省率先一步,在其10月1日即将施行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支持污染减排出资购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民间团体等也可以作为买方。 在交易范围上,《意见》指出,原则上尽可能在同一辖区或同一流域范围内进行,也支持跨流域、跨区域的交易。但后一种交易形式,需要在多个部门的协调下才能完成。 即首先需经买卖双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并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在交易完成后,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交易双方所在地总量指标及买卖双方的排放指标。 “尽管规定了跨区域和跨流域的交易,但短期内很难开展。我们开展排污交易这么多年,但目前为止,跨地区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仅1例,跨流域的cod交易似乎还没发生过。”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海峰对本报记者表示。 为了破解卖家惜卖、有价无市的普遍难题,该意见提出了两个解决办法。 一是预留指标的机制拍卖机制。在排污交易实施初期,省级以上政府可预留部分指标进行拍卖,以启动排污交易市场。 对此有学者提醒,尽管公开拍卖这种形式得到了美国酸雨计划的实践支撑,其弊端也非常明显,“缺乏对污染控制方向和污染控制技术的引导,完全由经济实力来决定,可能会给一些污染大户带来方便”。因此,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形式存在。 办法之二是,回购企业闲置的排污权,弥补预留指标的不足,作为公共资源以激活市场交易。《意见》第17条规定,“企业自购买排放指标后三年内仍没有开工建设的,政府有权按不高于其购买价收回排放指标。” 尽管《意见》并未说明其具体用途,但根据国内某些先行试点的做法,通常政府回购的这一部分闲置指标,都用来激活二级市场。 最后,《意见》也考虑到了交易之后的监管问题,加大了对超排企业的惩罚力度。即假如企业在完成排污权交易后,出现超标排放的情况,其将面临严重的惩罚措施,必须按至少3倍于有偿使用价格进行惩罚性购买,一旦超标50%及以上的,在惩罚性购买之外,还需接受其他的处罚。 “总量控制”内涵模糊 “这份文件从功能上来看,整体是扫盲性质的,其规定的内容并无太多明显突破,不能扫除排污权交易缓行存在的很多障碍。”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对记者表示。 最为明显的是,该《意见》尽管提供了一个排污权交易的制度设计,但对作为排污权交易基础的总量控制却着墨不多,只有三条。其中,对总量的确定这一关键问题没有给出指引。 根据环境科学的实践,总量控制中的“总量”可分为“环境容量总量”和“目标容量”。前者是指某一地区范围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确定最大限度地接纳某种污染物的能力;后者是指某一地区范围内某种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当一个地区的目标总量高于环境容量总量时,“单纯靠开展排污权交易,很难实现环境质量改善的目标,更多地应该去借助行政的力量。”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海峰对记者表示。 他认为,只有在目标容量等于或者低于环境容量总量的情况下,开展排污权交易才能有利于区域的环境质量改善。对此有不愿透露姓名的地方排污权交易中心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可能环保部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故意做了模糊处理。” 记者了解到,由于容量总量数据的缺失,可行的办法还是靠试点地区在以目标容量为主,参考环境总量的数据。“但从长远来看,应该以环境容量总量作为基础,这样更为科学。”邓海峰表示。 事实上,无论是环境容量总量还是目标容量,核心点在于相关的数据管理制度。邓海峰认为,目前的污染物的总量指标,都是由各地汇总报告至环保部的,这些数据本身的可信度比较低,“我建议保部将各地的环境监测中心,垂直管理起来,以此来保证数据的真实和精确。” 除了总量的确定,很多试点对排污权属性的困惑,即“到底是可以交易的民事权利还是不能交易的行政许可?”《意见》也未能给出答案。“这一问题需要尽快明确,但环保部和财政部没有这样的立法权限。”林伯强表示。 此外,该指导意见也未能给出一个长期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计划,企业对自己的排污权家底不清不楚,由惜售导致的市场不活跃状况难以彻底改善。 对此,显然一个指导意见不能解决,还需要出台配套政策。本报记者获悉,相关政策的制定也在酝酿中。即环保部与财政部将在《意见》框架下,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出台《火电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技术指南》。这两份配套政策有望对排污权交易操作细节给出指引。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9月07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次访问. 查看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 我所组织会员参加《2009中国投资机会――苏商资本论坛》活动. 我所组织会员参加中国产权市场高层论坛 见证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成立 [2010-7-22]. 刚果共和国总统萨苏在国庆盛典上为中江公司孔新宁董事长授勋 [2010-8-27].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上半年完成投资5亿元 [2010-8-27]. 汇鸿集团荣获“全国aaa级诚信单位”称号 [2010-8-27]. 弘业集团召开新领导班子任职宣布大会 [2010-8-27]. 更多. . . . . 仪征市真州镇仓储及住宅用房转让. . . . . . . . 更多. . . . 会员分为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两种:直接会员是指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设立的,主要从事产权代理和自营业务的企业法人;间接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代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信誉和业绩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纪人公司、经纪人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 →. 详细内容. . . 会 员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委派交易员进场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 对交易所的重大业务有提议、监督的权利; 优先得到与交易所提供的产权交易政策文件及交易信息; 享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公用设施以及其它服务; 对交易所的处罚不服,提出申诉。 会员承担如下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交易所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交易所的声誉……. →. 详细内容.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次访问. 查看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国资[2008]6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 (苏价费〔2007〕275号 ). 关于对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的通知(苏国资〔2007〕14号).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 更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 中央企业2010年效能监察工作指导意见(国资纪发〔2010〕2号).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 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0]7号). 更多. . . .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通知(赣府金办字[2009]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9]1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 更多.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次访问. 查看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公告.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公告. 江苏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转让信息. 异地产权交易机构信息. . 关键词:. 栏目:. 异地交易机构信息. . . . 编号. 转让标的. 转让参考价 (万元). 成交价 (万元). 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100%股权. 238 . 258 . 南京苏陵化工有限公司67. 71%股权. 95 . 95 . 南京天极阁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 25. 653 . 25. 653 . 江苏东大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120万元出资(占注册资本20. 69%). 146. 45 . 146. 45 . 江苏东营苏铁开发有限公司41. 8%股权. 114. 2 . 114. 2 . 江苏星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股权. 641 . 641 . 江苏新视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 21%股权. 24. 25 . 24. 25 .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华光进出口有限公司2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25%). 200. 43 . 200. 43 . 江苏融德置业有限公司9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45%)及相关债权转让. 23844. 0156 . 23845 . 10. 江苏融德置业有限公司600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30%)及有关拆迁补偿余款转让. 34500 . 34500 . 1/16.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服务经济,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共舞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十三年发展巡礼. 次访问. 7月6日,南京和泰国际大厦29楼,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新址。随着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的揭牌,在江苏百万中小企业面前,一扇通过股权质押或担保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间接融资的大门正徐徐打开。借助这项新业务,长期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阳光平台的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也在面向全社会、更好服务江苏地方经济方面跨出了创新发展的坚实一步。 弹指一挥间,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已走过了13个年头。这期间,交易所的经营理念和业务创新能力得到了有关主管部门的肯定和国内同行的认可,始终处于同业先进行列。而今,在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基础上试水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将使江苏产权市场的发展天地豁然开朗。在江苏,一个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的初级资本市场已呼之欲出。 以13年的坚守 奠定行业领先地位 7月6日,全国近60家产权交易机构的代表汇聚南京,共商规范创新发展中国产权市场的大计。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既是主办单位之一,也是东道主。全国产权交易行业的首次“全家福”活动选在南京举行,从一个侧面显示出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在全国的地位。 然而,回首过去的发展历程,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同仁则是百感交集。因为,13年中,不尽然是春风得意,经常遭遇的是曲折坎坷。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可以说是应运而生。对交易所起催生作用的,是上世纪90年代轰轰烈烈兴起的国企改制。当时,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道棘手课题是,如何把国企改制放在一个公开的平台上操作,尽量避免不公平的内幕交易,有效维护职工利益,使得国有股权转让阳光化。在此背景下,经省政府批准,江苏省产权交易所1997年正式挂牌运转。 按照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制度设计,交易所的职能是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配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交易所既是省国资委指定的从事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合法机构,也是省财政厅确定的从事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以及省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专业机构。作为中介机构,交易所设立伊始就确立了“规范运作、诚信服务、公开透明、独立客观”的经营理念。 然而,欲速则不达。1998年,由于全国产权交易“规范监管制度没跟上”等原因,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刚走进春天即遭遇严冬,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主营业务也陷入低潮。这是一段令人刻骨铭心的困难时期。不过,让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同仁自豪的是,凭借对产权市场发展的信心,靠着开拓咨询服务业务,交易所度过了产权市场最萧条的时期,维持了机构运转,锻炼了人员队伍,最终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从未中断经营的产权交易机构之一。 2003年12月31日,国家国资委和财政部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有产权转让全面实行进场公开交易,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自此,中国产权交易市场不仅“复活”,而且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项业务风生水起,现已成为各类产权发现价格、发现投资者的有效率的市场平台。 以完备的制度 为产权交易护航 点击进入由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创办的江苏产权市场网站,扑入眼帘的,是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的公告。正在接受报名的数十条转让信息滚动显示,等待投资者慧眼识珠。此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公告、不良债权转让公告、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公告,也分门别类地清楚展现。 红火的市场离不开完备制度的保驾护航。支撑江苏省产权交易所13年平稳较快发展的,不仅在于交易所建立的兼顾公平和效率的交易制度,而且,也在于交易所建立的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目前,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建立的交易制度涵盖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流程、转让业务受理规范、交易转让信息发布制度、竞价规则、综合竞买规则、交易资金结算制度、交易档案管理制度等各方面。这些制度保证了交易所在具体操作的各环节都有规可循,每一笔业务的全过程都实现规范、透明。由于制度严密、落实有力,至今,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未发生一起责任事故。 任何交易都有风险。在积极推进交易进程的同时,如何恰当地规避交易风险,是交易所办理的每一宗产权转让都必须面对的课题。为指导交易项目承办人员准确把握风险,2009年起,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在之前已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又实施了产权交易项目风险预估制度,将交易风险设定为5个评估等级:正常、观察、关注、警示、高风险,并在每个项目的进程表中加以列示,全过程跟踪,动态预警,及时防范风险。 13年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形成了一整套交易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既充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了产权市场其他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从而以市场手段推动社会资本参与江苏的经济建设。 以“嫁闺女”的心态 提升服务品质 两项记录,让业内人士对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刮目相看。一是交易所自成立以来从没有过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二是通过交易所完成国有股权转让的企业,从没有发生职工闹事的情况。历尽13年风雨洗礼仍能如此“清白”,这在业内并不多见。 为什么会这样?一般人或许会将之归功于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在业务操作中始终坚持按规“出牌”。这固然不错,但交易所人心里明白,这和他们对待国有产权转让的与众不同的心态息息相关:不是一卖了之,收了手续费就完事,而是以一种“嫁闺女”的心态去运作,关键是帮企业找到一个好婆家,对改制国企的未来负责。养成这样的心态,也是受了现实工作的启发。 国企改制,是各方利益博弈的过程,矛盾难免,处理不好容易产生社会震荡。有这样一个事例。苏中一个县级市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谁操办谁被骂,谁操作谁被抓,于是,当地政府希望找到一个中介机构参与其中,以破解这一怪圈。这对江苏产权交易所来说,是机遇更是挑战。交易所受理的第一个项目,是一家棉纺厂的股权转让。该厂改制失败后留下了一个烂摊子,交易所介入后,不仅考虑如何把股权卖个好价,而且在“卖给谁对企业更有利”方面多动脑筋,从企业破产重组,到引入战略投资者,都倾注了心血。结果,经深思熟虑后帮企业引进的战略投资者不仅带来了资金,也带来了技术和市场,企业恢复了经营活力,职工的情绪也稳定了,地方政府也很满意。从中,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同仁深深感到,在国企改制中,产权交易所不仅要做“撮合成交”的分内事,而且也要做“促成双赢”的分外事。久而久之,对国企产权转让交易,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形成了这样的评判标准:一个项目转让是否成功,要看两三年后企业是否还在正常运转。 以创新为导向 拓展服务能力 近两年,国内产权市场什么词最热?答案,无疑是“创新”。7月6日,全国产权交易界同行在南京举行的活动之一,便是第五届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论坛。该论坛每年举行一次。“每年必议创新”,彰显了产权交易界对创新发展的殷切期盼。 为什么要创新?江苏省产权交易所认为,近几年来,随着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陆续完成,可供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越来越少,原先主要为国有产权流转服务的产权市场,客观上面临着“该往何处去”的发展难题。产权市场要长久发展,就必须走为社会服务的道路,而不仅仅只为国有产权流转服务。为此,产权交易必须在业务品种、交易方式、组织结构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创新。 近年来,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在创新发展方面积极尝试,初见成效。 江苏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模约为7200亿元。从本质上来说,是纳税人的钱形成了这么庞大的国有资产。因此,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与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一样,都需要妥善安排一套公平、合理、透明的处置程序。过去,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都由各单位自行处置,既不能保证处置过程的规范,也不能保证处置收入完全及时上缴国库。而让产权市场成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的重要平台,使得这些问题迎刃而解。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从2006年起尝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进场交易品种,包括实物资产处置和公房招租,其中实物资产处置包括房地产、车辆、报废资产、电子废弃物四类。通过与合作机构间的合作,形成了广泛的市场网络,此类交易量逐年放大。 迎合了现实需要的创新,才有生命力。2009年,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共成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项目45项,实现收入4135. 46万元,这些变现收入,都由交易所及时上缴了财政专户。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的创新做法,受到国内其他省市的关注。这几年,不断有外省市到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来学习取经。6月10日,福建省政府调研组就专程来江苏考察、调研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体系建设。 此外,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在开拓非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方面也有一定突破,去年实现交易额1. 3亿元,占交易所全部成交额的10%。 最值得期待的是,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正在着手开发产权市场的融资功能,利用产权市场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以期为财政直接扶持中小企业的负荷分忧。 2009年,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对此进行了一些尝试。一是利用交易所的市场网络为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先后为两家企业实施了增资扩股,实现融资额6800万元。二是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和江苏银行签订了30亿元的并购贷款合作协议,专项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公开竞购国有产权。 以开放的胸襟 打造区域资本市场 一项共识已在全国产权交易界形成,那就是,中国产权市场已成为我国各类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在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产权市场和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场外柜台交易一样,占有一席之地,它们适应着多种投融资需求和风险管理要求。 江苏产权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在哪里? 找准方向,需要开放的胸襟。在这方面,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同仁看得清晰:把服务领域拓展到非国有产权领域,通过联合全省的产权交易资源,共同打造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资本服务平台,为成长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和创投资本提供产权交易、股权融资、股权流转及相关的咨询服务,最终,把江苏产权市场打造成一个影响辐射到长三角的区域性的初级资本市场。 通过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破题,江苏做好这件事具有较好条件。一是江苏有大量优质的中小企业,也就是有很多的市场需求;二是江苏的民间资本非常雄厚,只要有恰当机制,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成功的概率会比较大。当然,做好这项工作,还需要地方政府在政策上加以扶持。 与全国大多数省份不同,江苏有13家产权交易机构,市场相对分散,为此,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一直在大力推动全省统一市场的建立。经过努力,目前,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的牵头下,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协调,通过信息共享、异地交易等方法,逐步形成了江苏产权交易市场网络,并为下一步实质性整合打下了良好基础。 在开展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基础上,今年,江苏省产权交易所还将积极跟踪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的政策动态,对相关业务进行预研,一旦政策“开闸”,力争成为试点省份。 服务经济天地宽。人们有理由相信,紧密对接着经济发展需要的江苏产权市场,一定会迎来更加光明的未来。 信息来源:新华日报 2010-7-6.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 . . 本栏目由.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与本网联合推出 主持律师:. 魏青凇. 律师. . . 问:. 我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五个股东,其中三个股东为国有股东,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30%、20%、10%,我公司拥有某公司20%的股权,现欲转让该股权,这需要挂牌公开交易吗?有政策依据吗?谢谢!. 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该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公司的国有股权占到60%的份额,因此,贵公司应当为国有控股企业。贵公司如转让拥有的某公司的20%的股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问:.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可不可以改为"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受让方完成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由于持续经营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经由这样一改,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请问,这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那该如何处理? . 答:. 正如您所说的,如果改为“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受让方完成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由于持续经营而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由受让方享有或者承担”将为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样的更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我们认为,实践中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应当严格按照《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 问:. 我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成立了一全资的投资公司,两家公司一起共同参股上海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和我集团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作。目前因集团内部整合,决定撤消下属的该全资公司,该公司在上海公司的股权也拟转由本集团公司持有。 请问:1、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由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2、由出资人收回的股权转让(我公司为该转让方的唯一出资人)是否还一定要进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具体该如何操作?如果进,是否能在江苏省内进行?(提问人:shuihety ). 答:.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办法》”)的第26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但是,在整个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审批手续只是其中关键的一个环节。根据《办法》的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从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到办理工商登记,这之间还有很多程序,具体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申请的受理、转让信息的披露、受让申请的受理、转让方式的选择、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产权交易鉴证等。 因此,贵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是由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还有很多程序要完成,建议多参照《办法》的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关于挂牌交易的问题,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4条的规定,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有产权转让是否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与贵公司是否为转让方的唯一出资人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关于挂牌交易的具体操作,简单来说,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1)选择产权交易机构;(2)签订委托协议;(3)发布产权转让信息;(4)确定交易方式;(5)组织实施交易;(6)签订产权转让合同;(7)出具交易鉴证。 依据《办法》的第10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因此,贵公司当然可以选择在江苏省内进行。 另外,你们是否考虑过采取公司合并的方式?即,将全资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这样就可以将全资子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股权直接变更为集团公司持有。. 问:. 我单位拥有一企业国有产权,但比例非常小,如转让是否需要评估做为价格参考,但如评估费用必将远大于我企业股权权益,这种情况下我企业应该怎样进行转让?(提问人:xianqiang ). 答:. 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在进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该《规定》在第4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两种情形,即:“(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台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4]87号)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贯彻上述规定,请咨询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问:.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行政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2002年我公司和把公司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私人企业,只是有建筑工程局的批复,没有经过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这样做合法吗? 另外在那个时候,国有产权转让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呢? 万分感谢,盼望早回复. (提问人:luofang ). 答:.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通知》)的第3条规定:“出售县(旗、区、市)属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州、盟,下同)审批,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企业,不得出售;出售地级市属企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除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出售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决定出售企业。” 由此,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在当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至少需要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因此,贵公司当时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审批而将下属的国有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私人企业,在程序上,这样的做法可能值得商榷。 2、关于2002年时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手续可参见该《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体包括征求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发布出售信息、审查拟购买者的资信情况、资产清查及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资产评估、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出售价格及购买者、签订出售协议等。. 1/12. ----------------------------------------------------------. 在线提问:. 您必需以注册用户的身份登录后才可以提问.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马志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创新经营模式. 次访问. 3类模式各有侧重,重点突出,都是基于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基本定位来设计的 产权交易机构的经营模式是实现产权市场基本目标的方式方法,产权交易机构能否在产权市场当中成为真正有效的市场平台和核心机构,主要取决于机构的经营模式能否有效地发现市场需求和满足市场需求。 经营模式也可称为经营机制,具体体现为交易机构在产权市场当中应用的制度、规则、办法等。一般来说,产权市场的设计原理追求的是信息尽量对称,并把产权放在公开透明的平台上,实现价值发现的最大化。然而这种理想目标在现实当中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因此,作为产权交易机构必须要开发一套适应各方利益需求的经营模式来推动区域市场发展,其核心就是在各方参与者针对产权项目各有不同对策的前提下,应用这套经营模式仍能实现产权的自由、有序流转和产权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这应当是产权交易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产权市场的生命力所在。 正是考虑了上述因素,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3类经营模式,包括规范性模式、便捷性模式和系统性模式。 规范性模式是指产权交易机构的部分业务规则和运营模式以强调流程的规范性为主,兼顾交易的便捷性和服务的系统性。例如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股权登记托管与交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政策性很强的业务。此类业务的共同特点是受国家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监管严格,相关法规及配套政策较为全面和细致,项目包含多重政策目标,交易流程相对固定而且挂牌价格的弹性空间不大。这种交易模式是强制性场内交易模式,投资人没有太多选择余地。因此,此类项目的经营模式设计以规范性流程为主,产权转让方案的设计考虑的政策因素较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推介的难度和复杂程度,投资人需要沟通的层面较多,最重要的是必须接受这种模式。 便捷性模式就是在市场参与者可以自由进场交易的前提下特别强调市场的便捷性。兼顾防范风险和提供转受双方需要的系统服务,这是一种相对人性化的经营模式。换句话说就是给各类产权进场交易一个有说服力的理由。例如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民营性质的物权处置、矿业权、林业权、知识产权和特许经营权等种类丰富的各类产权。由于此类产权交易没有政策上的严格要求,那么吸引它进入产权市场的理由则是为寻求大量的供求信息和简单便捷的交易方式。由于这几类产权涉及的因素相对单一,其中的中介服务也比较成熟和标准化,所以产权交易机构很容易和其他中介机构形成充分竞争。如果产权交易机构不能利用自身优势更好的发挥市场的“两个发现”功能,创造出为参与者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务、更低廉的交易成本、更灵活的交易方式的运营模式,则很难吸引各类产权进场交易。 系统性模式是指针对产权交易的复杂性而提供的综合性服务模式,强调服务的高效、专业和精细分工,这也是由产权产易机构在产权市场当中的特殊市场定位决定的。例如中小企业产权融资(包括转让、增资、私募、上市等)、企业破产清算和改制过程中的资产重组等,此类项目涉及的环节较多而且相互关联和影响,项目对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专业性的要求很高,一般情况下由一个机构很难完成全部操作。因此产权交易机构身处的市场平台核心位置,就可能利用平台资源创造出相当于大投行的综合性服务模式,其特殊性在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组织市场内的各类服务机构组成综合性专业团队,共同为企业提供既专业又全面的服务,而且收费低廉、资源共享。 上述3类模式各有侧重,重点突出,都是基于产权市场的发展规划和基本定位来设计的,这也是最能体现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创新性的和竞争力的地方。当然设计再好的模式也要接受市场的检验,不可能一厢情愿地去要求市场供需双方被动承认和执行,这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具体的经营模式还要各交易机构在市场实践当中不断思考和完善。(作者: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总裁) 来源:上海国资2008年01月15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王勇:并购贷款应筑牢风险防控墙. 次访问. 3月16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而目前正在日益兴起的银行并购贷款正好可以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不过,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正在不断蔓延的环境下,银行这一新兴业务的开展,一定要事先筑好筑牢风险防控墙。 并购贷款杠杆融资特性明显 杠杆融资是以企业兼并为活动背景,在某一企业拟收购其他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时,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将来的收益能力做抵押,从银行筹集部分资金用于收购的行为。也即收购方主要通过高负债融资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并在获得控制权后重组并运营该资产或目标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借入资金占收购资金总额的70%至80%,其余部分为自有资金。通过杠杆收购方式重新组建后的公司总负债率为85%以上,且负债中的主要成分为银行的借贷资金。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日益朝着集约化、大型化的方向发展,生产的规模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企业而言,采用杠杆收购这种先进的融资策略,不仅能迅速地筹措到资金,而且收购一家企业要比新建一家企业来得快、而且效率也高。实际上,在拥有完善的市场规则和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的发达国家中,杠杆收购已非常普遍和成熟。但中国目前尚没有成熟的并购融资工具。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为并购提供融资,显然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诸多的限制,并不能被普遍采用,而去年年底并购贷款政策的改变,决策者显然是从最容易的银行贷款下手,期望银行能为并购以及更深层次的产业整合注入活力和动力,因此被视为是一种金融业务的创新。 杠杆融资存在诸多风险 国际实践表明,杠杆融资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就我国商业银行的并购贷款而言,主要存在四大风险:一是财务风险,即对现金流的测算、净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否准确,作为并购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未来现金流能否足够保证等。财务风险是企业并购过程中所最应该注意的方面,如果双方同时经营不顺,资金紧张,则并购以后就会存在太多的不确定性。二是信用风险。并购贷款是以企业并购后的经营现金流为第一还款来源,一旦并购不成功,或者并购后经营不善,并购贷款的偿还就要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当前最主要的信用风险,首先来自于部分“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本密集型)行业以及外向型行业经营效益持续下滑,行业信用风险凸显;其次是一些中小企业处境艰难,信贷质量趋于恶化;还有就是房地产行业高位回落,贷款质量面临考验。三是政治风险。政治风险一直以来就是我国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最大困难。在当前形势下,国际贸易以及投资保护主义再次抬头,政府的政治干预使企业的不确定风险加大。四是法律风险,即对并购人及被并购人的主体资格审查是否准确。并购本身具有复杂的特性和高风险性,这就需要银行对与并购相关的各个事项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稍有疏忽,就会掉入法律风险的 漩涡。 多策并举筑牢风险防控墙 牢固树立科学的风险防控理念。并购贷款中的风险控制是一个技术性难题,需要实践来提供经验以不断完善。但并购贷款风险本身并不是孤立的,它往往和其他贷款甚至投资风险交织在一起。所以,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强调借款人本身还贷能力为本的基本理念。强调并购贷款本质上就是风险贷款,和其他银行贷款相比风险更大。 严格加强并购贷款业务监管。去年12月9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提出了若干风险管理的标准、条件以及监管准则,比如:银行贷款支持的并购交易首先要合法合规;并购贷款占比不应高于50%;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同期贷款余额的1%;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等等。可以说,初次登台的该指引,所列条款已相当详细。银监会要依据该指引,积极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严密防范并购贷款风险。 进一步提高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水平。并购贷款的开闸是支撑企业海外并购的最重要资金来源。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还显不足。因此,为企业海外并购提供贷款之前,商业银行首先需要对自身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谨慎衡量。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备有效的针对并购贷款的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的风险管理流程建设。另外,充分利用金融风险管理师资格认证制度,加大对金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 不断增强银行在并购贷款法律结构设计和谈判的话语权。银行在并购贷款中应改变仅作为资金提供方的被动角色,而应积极参与交易法律结构的设计和谈判,并根据交易结构提出并购贷款结构和担保法律结构的安排意见。银行应当关注并研究并购方提出的并购方案/结构以及担保建议,并从贷款风险控制角度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而不应仅仅关注贷款安排本身。(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高级培训师,经济学博士 王勇) 信息来源:证券时报 2009-03-20.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尹小立:推进破产财产进场交易. 次访问. 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相当数量长期经营不善、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的国企进入破产程序,对这些企业破产财产的处置既是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产权交易机构也可以在破产财产变现中发挥重大的作用。 产权交易机构是为加快和完善资本市场建设,推进国企改革、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而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相关拍卖公司、法律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社会资源都通过这个平台的有机组合得到有效配置,产权交易机构具有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密切、招商渠道多、辐射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交易成本低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单一的中介机构具有明显的优势。法院充分认识到产权交易所的平台作用,尊重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 去年,湖南省高级法院与省政府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湘国企改革办[2006]189号)《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省属国企破产企业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条件下,连同地上建筑物等破产财产处置时,经批准后,到政府指定的交易场所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交易。 政府指定的交易平台,主要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所。现在不仅一些破产财产进场交易,而且对一些被执行标的的拍卖,法院也委托产权交易所和中介拍卖机构在产权交易所进行,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和政府等相关部门的一致好评,但还应该继续加强自身建设。 认真审查受让资格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的资格。”这实际上就是赋予了产权交易机构对受让人资格审查的权利,对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市场交易的组织者和交易规则的执行者,交易机构首先要保证自身的中立性,买卖双方任何一方与中介人有一定的牵连都会引起合理怀疑。交易机构要保证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就要从受让方的资格审查和交易方式确定开始。首先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格。另行抬高门槛、设置不合理的竞买条件是最大的不公平,交易机构应当尽量让潜在的购买者都有参与竞买的资格;其次,不合理的交易方式也不可能让转让标的价值最大化,应当尽量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要求进行公开拍卖,减少协议转让。 这样不仅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体现了即将实施的《物权法》保护国有财产的要求。《物权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既包括纪律处分等行政责任、也包括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还包括了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民事责任是对市场主体的最有力的约束。 严格监督中介机构 我国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实行分级管理,对国有资产实际占有人的约束有时是不到位的,国有资产的实际占有人和相关人员相互勾结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时有发生,国有资产流失还难以有效遏制。如果进场交易的转让方与受让方联手,把转让信息通过地下渠道传输给“已经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那么买卖双方的“地下联盟”已经形成,他们希望产权交易机构不仅不行使监督的权利,而且还设法拉拢加入“地下联盟”。 从一些案件可以看出,在国企改革中,由于内部人操纵,暗箱操作、低价侵吞、违规受让等问题还是存在的。“三公原则”要求程序公正,但程序公正不仅仅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了公告、拍卖,这只是表面的“走程序”,真正的程序公正要求认真审查产权标的、实事求是地公布资产状况,使符合条件的竞买者都能够进入市场、能够得到公平的竞买机会、受到实质公平的对待,交易所必须对此高度重视,发挥出自己的优势,对评估、拍卖中介机构等要加强监督,维护好在交易所内的交易秩序,在组织资产处置中要树立交易所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形象,要以此来赢得包括法院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认可。 取得有关部门支持 产权交易机构在确立自己独立交易平台定位的同时,一定要取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国企破产财产的交易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资产认证手续不全、房地产中房屋建筑产权与土地使用权产权不一致等情况比较多,虽然这些问题也不是产权交易所能够解决的,但是产权交易机构有义务帮助出让方、受让方完备手续,这就必须得到政府国资、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新的破产法已经于6月1日实施,依据新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全面接收破产企业,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负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产权交易所要吸引破产财产入场交易,应与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加强联系。 湖南省高级法院最近下发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案件管理人的评审标准》,从执业业绩、机构规模、执业能力、专业水准、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几个方面对中介机构提出了评分标准,并且限定了数量,每个市(州)规模大、信誉好、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才能进入法院的管理人名册。 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这类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中进行宣传,与企业的主管部门多联系,还应向各级法院宣传产权交易机构的定位、职责和优势。产权交易机构在接受管理人的委托后,应该与法院保持密切联系,在交易过程中主动向法院报告,接受法院的监督,这样既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又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及时得到法院的支持。 湖南省高级法院曾受理过这样一个案件:湖南省某市一汽车运输企业改制时,对企业资产进行拍卖,该公司的董事长通过拍卖程序受让了该公司资产,结果该公司一千多名职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拍卖行为无效。 法院受理后查明:在这个貌似合法的拍卖中,由于条件的限制,该企业以外的人都没有报名资格。只有董事长和其指定的一个人报名,而另外一个人却没有保证金,接受拍卖委托的拍卖公司居然自己提供担保让其从银行贷款,用这样的办法让参加竞买的人交齐了保证金。在正式拍卖的前一天,拍卖公司经理、拍卖师、两个参与竞买的人一起进行了拍卖演示,约定了让另一名竞买人不举牌,这样就保证了内定的买受人以最低价成交。 这种情况构成了民法上的“恶意串通”,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是无效合同。所以该案被两级法院判决确认拍卖无效。这类产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被确认无效后,后续问题处理起来相当复杂。(作者系湖南省高院民二庭副庭长) 来源:上海国资2007年08月15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邓志雄:中国产权市场的回顾与思考. 次访问. 把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建设成为一个与股票市场相平行的专门为非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服务的资本市场,是我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当务之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号令)生效施行3年多来,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历史性变化。围绕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问题,我们在统一认识、形成制度、建设市场、加快流转、防止流失、实现增值、遏制腐败、促进和谐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但也仍然面临着增强制度权威性、提高市场诚信水准、加强市场规范、防范市场风险等方面的严峻挑战,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和有效监管,不断增强市场诚信、加快市场创新。 进展 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由行政审批决定转向经由市场配置完成,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下,走出了一条新的道路。3年多来,我们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不可否认的巨大进展。 第一,统一了制度。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交易,是我国在反对腐败、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种制度探索。国务院国资委联合有关部委以三号令为基准发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各地根据三号令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以地方条例、政府令或国资委文的形式出台了一系列地方规章政策。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也按三号令的要求建立了企业自己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明确了职责部门和操作规范。 第二,形成了市场。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上海、天津、北京3家产权交易所作为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交易市场,3家市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要求全面加强了机构建设。各省区市也分别选择确定了各自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在选定过程中,多数地方对本区域范围内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了大力度的重组和整合。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65个产权交易市场被省级以上国资委选定为可以从事相应级次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 第三,加快了流转。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破解了企业国有产权该不该卖、该由谁卖、该卖给谁、该以何种方式卖和该卖个什么价等一系列难题,解除了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和国资体制改革中极易引发争议和混乱的产权困扰,使企业国有产权得以顺利流转,国企改革得以在产权层面上规范有序的展开和深化,由市场配置国有产权资源的目标基本实现。 第四,防止了流失。三号令及其一系列配套文件通过明确权责、规范程序、公开操作、强化监管,给企业内部职工、相关债权人、企业出资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相应的知情权、话语权、参与权、决策权。实行进场交易制度之前,行政审批方式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总是要在资产评估值以下打折出售,资产评估值是转让价格的最高值;实行进场交易后,意向受让人在资产评估值的基础上展开竞争,资产评估值是转让价格的最低值。两种方式相比,交易标的大大增值。以2006年为例,仅中央企业转让的国有产权,京津沪3个产权市场就至少多创造了200亿元以上的国有收益。 第五,形成了共识。三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引下,中国的产权交易市场按照三号令的精神规范健康快速发展,得到了全社会的充分肯定,也获得了联合国、世界银行和透明国际组织的一致好评,引起了全球跨国公司、投资银行和各类基金的高度关注。 问题 在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面临许多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创新来加以解决与突破。当前,紧要的问题有三: 第一,市场操作有待进一步规范。 落实进场交易制度,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是各级国资委的任务;严格按照制度规范操作,保证企业国有产权在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流转,是产权交易机构的责任。前几年,问题的焦点在进没进场;往后看,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场内操作是否规范。 产权交易机构在进场挂牌事项的决策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转让标的物是否具备转让条件,转让披露信息是否完整,信息披露方式是否合适,受让人资质要求是否公平,什么人可以作为意向受让人登记,如何选择交易方式,如何合法高效的组织交易,怎样保障转让价款实现支付等各个环节都还有如何规范操作、有效防范风险的问题需要解决。如何完善交易规则、强化内部监管、加强队伍建设尚有许多工作要做。 在当前,如何处置好捆绑转让和捆绑受让问题,资不抵债企业的产权转让如何披露,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机构资金如何管理,创新竞价交易方式的组织及与老股东优先受让权行使的关系如何处理,在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何防止变相公开发行转让问题等,都需要谨慎对待、规范操作。 第二,市场诚信有待进一步提高。 利用好市场,服务于改革,有利于转让,有效治理腐败,全面防止流失,三号令在这几方面的规范相当严密。但是,在如何建立市场诚信、如何尊重市场规律、如何服务买方需求等方面,三号令则涉及不够。这与三号令的主要任务是要建立国有产权退出的阳光通道有关。当时大批企业国有产权集中改制退出的历史环境,要求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国有产权转让办法。但是,产权交易既是市场交易,就要按照市场交易的规则平等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只强调卖方需求,不按市场规律为买方很好服务,切实发挥市场功能,提高市场诚信水平,最终也将不利于卖方利用市场有效搞好转让。过度的卖方主导,有可能为那些利用甚至操纵市场谋取私利的人留下便利。 第三,市场定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通过货币市场融通资金,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一般而言,由于有股票市场的支持,上市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较好,资金融通能力较强。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约860万户企业中,上市公司不到1500家,占企业绝对多数的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独资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都不能利用股票市场来获得服务和支持。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也还进不了股票市场融资。 因此,把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建设成为一个与股票市场相平行的专门为非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服务的资本市场,尽力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国有企业的产权流转和资本融通要求,是我国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当务之急! 为此,需要国家进一步从法规上尽快明确肯定产权交易市场是具有特色的中国式资本市场的一部分,同时从行政分工上进一步明确对产权交易市场的行政监管职能部门。 作为资本市场一部分的产权交易市场,要加快制度和产品创新,从目前主要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服务逐步转向全面为各类非上市企业的物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流转服务。在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转服务方面,产权市场则可以和股票市场建立起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关系:产权市场的股权登记中心为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股票市场的股权代办系统为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流转服务。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产权市场培育,通过ipo,进入股票市场发展。 作为产权市场的行政监管部门,则应拥有与制定交易制度、建设交易市场、统一集中监管、维护市场稳定、实施行政处罚等职能相匹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改进措施 巩固已取得的成绩,解决好存在的问题,需要从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提高市场诚信水平等方面做出巨大努力。 第一,要完善制度。 现阶段的制度完善工作主要有进一步规范卖方行为、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市场交易过程等几个方面。 在规范卖方行为方面,要在全面贯彻落实好三号令及其配套文件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卖方执意定向转让和挂牌后又撤牌的问题。产权市场作为资本市场,要有资本市场的特性和诚信。转让方一经在产权市场中公告转让事项,就是公开同意向满足公告条件的所有意向受让方中的出价最高者转让标的产权。这与股票市场上卖方报价后买方一旦应价,卖方就得交割股票是完全一样的道理。如果股票的卖单在有买方应价后,卖方还可反悔,则股票市场将根本无法运作。同样,在产权市场的挂牌交易中,卖方的信息披露也是一种公开的交易邀约,一经披露,就不得更改,一旦出现符合公告条件的买方,市场就得强制卖方按公告条件以规定的方式履行交易。“定条件挂牌,按条件转让”,应是产权市场各类行为主体共同遵循的基本诚信规范。现有的转让方经批准可以撤牌的规定需要极为严格地把握,并在今后较短的时间内予以取消。 在规范信息披露方面,三号令及其配套文件已经有了很多原则性规定。但各地对于这些规定的理解和执行还有所不同。因此,要尽快研究出台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指引,细化并统一信息披露的委托、审查、受理、渠道、时限、格式和内容。其中最重要的是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十分明确:转让标的情况及其受让条件由转让方明确并承担责任,受让条件的公平性由产权市场审查把关,交易信息由产权市场统一对外发布,意向受让人资质由产权市场确认并承担责任。 在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方面,重点问题在于加快市场制度规范的信息化实现与预警控制。交易项目的受理、转让信息的发布、意向受让方的选择、交易方式的确定、竞价过程的展开、交易合同的形成、结算鉴证的完成,都应该用电子化来实现规范化。 第二,要强化市场监督。 现阶段强化市场监督要抓好制度升级、手段升级两件大事。 制度升级,就是应争取择机将三号令由部门规章升级为国家法律,使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发的三号令升级为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条例》。严密统一的制度,是市场监管规范有力的保障。三号令经过3年多来的贯彻执行和10多次的补充完善,已经具备制度升级的条件。 手段升级就是要在继续用好常规的行政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来抓好市场监管。当前的重点,就是要加快推广应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国务院国资委去年已经开通对京、津、沪三市国资委和三地产权市场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结果表明,用不用网络监测,效果大不一样。网络监测,使监测从事后转到事中,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一目了然、适时发现,监测报警指令及时发布,各机构整改工作也就得及时有力地展开。 第三,提高市场诚信水平。 提高市场诚信水平,要场内场外两手抓。在场外方面,一要通过立法和执法,加强对违法违规者的严惩;二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程序和有效的风险制约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利用市场缺陷甚至操纵市场谋取私利的行为;三要加快建立一个体制机制先进的产权市场协会;四要强化监管。 在产权交易市场内部,则要在完善制度规范、严格程序监管、提高操作诚信水准上练好基本功。制度与监管前已述及,提高操作诚信则需要大家深入探讨。 产权交易市场不同于股票市场等标准化市场。单项的、非标准化的产权交易更需要交易中介机构参与服务,以帮助买卖双方建立交易诚信、规避交易风险。因此,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应进一步加强会员队伍建设,加快引入投资银行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做市商机构以及律师、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作为自己的会员,通过提高会员的专业与诚信水准来不断提升产权交易市场的诚信水平。 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引入资本规模较大、经营信用良好、资源配置能力强的特许产权交易商做市,由做市商为买卖双方之间构建一个能增进透明度、加强沟通、提高诚信、扩大融资的中间责任与利益方,将对解决信息不对称、时空不协调、融资不匹配等不利于交易的问题大有好处。对于少数已经挂牌转让却交易条件不成熟的项目,做市商将可凭借其良好的经济实力,先行收下项目标的,加以宣传、等待和优化,在交易条件成熟时再出售出去,既促成企业改革,又有效地免除强卖低售现象。 为此,在监管到位的地方,大型产权交易所应积极探索在市场中引入一批有相当经济规模的产权交易基金、产权信托机构或财务投资人,逐步培养出一批有专业水准和经济实力的特许产权交易商。围绕特许产权交易商这个核心,将各类中介机构的财务咨询、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公关处理、法律服务等交易服务事项有机组织起来,使产权交易市场的透明程度和诚信水平有一个质的提高。(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 来源: 上海国资2007-6-18 .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用户登陆.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用户名:. 密 码:. . . . . 英 文 名:. 中 文 名:. 密 码:. 密码长度必需为6个英文字母以上. 电子邮件:. 例:abc@abc. Com. 生 日:. 选择. 1995. 1994. 1993. 1992. 1991. 1990. 1989. 1988. 1987. 1986. 1985. 1984. 1983. 1982. 1981. 1980. 1979. 1978. 1977. 1976. 1975. 1974. 1973. 1972. 1971. 1970. 1969. 1968. 1967. 1966. 1965. 1964. 1963. 1962. 1961. 1960. 1959. 1958. 1957. 1956. 1955. 1954. 1953. 1952. 1951. 1950. 1949. 1948. 1947. 1946. 1945. 1944. 1943. 1942. 1941. 1940. 1939. 1938. 1937. 1936. 1935. 1934. 1933. 1932. 1931. 1930. 1929. 1928. 1927. 1926. 1925. 1924. 1923. 1922. 1921. 年. 选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月. 选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日. 电 话:. 性 别:. 选择. 男. 女. 单 位:. 地 址:. 邮件订阅:. 选择. 订阅. 不订. 退订. . . 注:. 为必填内容.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次访问. 查看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市场信贷转让通道开启. 次访问. 产权市场迎来了首批银行信贷资产。 近日,天津、浙江两地银行共计19亿元的信贷资产在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转让,这也是继分别于5月底与6月初揭牌运营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与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成立两个多月后的首个信贷资产转让项目。只不过,这一次,天金所抢先了一步。 “长期以来以一对一谈判交易为主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有了公开的专业化的交易平台―――金融产权市场。”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业内人士表示,产权市场有望成为40万亿银行信贷资产的公开交易平台。 首批信贷资产挂牌天金所 记者从天金所了解到,此次在天金所正式挂牌转让的三笔信贷资产为天津、浙江两地银行的信贷资产,共计本金19亿元,其中10亿元贷款为抵押贷款,7亿元贷款为保证贷款,2亿元贷款为质押贷款,涉及交通等各个行业。贷款对象涉及政府融资平台,交通及其他领域的企业法人。 以001号资产为例,其报价信息显示贷款行所在地为天津,借款人为所在地在天津的政府融资平台,转让方式为买断,转让本金10亿元,转让期间21个月,转让利率为4. 86%,管理费0. 2%。 公开的项目信息中,除了金额、借款人所在地、借款方式等基本信息之外,并未透露更多详细情况。据悉,天金所采取“会员制”,只有其会员才有权查看上述转让公告更详细的情况。作为天金所的控股股东方,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新闻发言人文显堂表示,天金所面向全国提供信贷资产公开交易平台,将大大增强我国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并为社会提供新的投资品种。目前,可在天津金交所进行公开转让的信贷资产,还包括金融租赁资产和信托资产。 业内人士表示,这次挂牌转让交易的信贷资产与不良金融资产不同,是属于银行的正常贷款,银行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调整银行信贷资产结构,调剂银行间信贷资产需求,增强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扩大信贷资产规模。 值得一提的是,同样以不良资产、国有股权以及信贷资产为主的金融资产处置平台,在信贷资产的转让交易上,比天金所早10天运营的北金所慢了一步。就在上个月,工行与北金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在信贷资产流动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领域加强合作,力争将北金所建设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流动的大平台。不过由于涉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北金所得此项业务尚无实质性进展。 产权市场搭建信贷资产转让平台 据了解,国内信贷转让最早开始于1998年7月。中行上海分行和广发行上海分行签订转让银行贷款债权协议,成为国内首单信贷转让。此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银行间蓬勃开展。目前,银行信贷规模在40万亿元左右,但由于我国欠缺公开的专业化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导致银行信贷资产无法进入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交易,流动性差。即便有交易,也是地下交易或一对一谈判交易,存在较大风险。而今年北金所与天金所的成立为信贷资产进入二级公开市场转让交易提供了条件。 其实,在成立之初,北金所就把自己定位于进行金融国有股权、不良资产、信贷资产交易、信托资产交易、私募股权资产交易等业务的全国性金融资产专业化交易平台。而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依据国务院赋予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政策,建立了新产品研发中心,正在与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合作进行金融产品、交易模式的创新,新的交易产品不断投放市场,此次的信贷资产项目就是其中一例。 信贷资产进入产权市场公开处置在一定程度上还受益于银监会对银信合作间接转让信贷资产的规范。8月10日,银监会下发的银信业务新规规定,今、明两年内,银行应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在银信合作受到进一步约束的情况下,产权市场搭建起了信贷资产转让的新通道。 专家表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通过发行信贷类理财产品间接转让资产的做法缺乏市场透明度,而信贷资产交易平台的出现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 据悉,除天津、北京外,上海也即将开展信贷资产的公开交易。上海金融办主任方星海表示,上海已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信贷转让市场,目前仍待各参与成员之间签订市场化协议后即可启动。(记者李志豹) 来源:中国企业报 2010年08月26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李伟:关于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次访问. 国有产权管理既是国资监管的重要环节,也是国有经济发展与国企改革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问题 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现代产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又一个重大发展,对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本身具有商品属性,是商品就应该流通。所以现代产权制度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要求就是“流转顺畅”。我们对国有产权的管理同样要遵循这一市场法则。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建立是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创新的重大举措,其核心是使得国有产权交易通过市场方式,在更大范围发现买主、发现价格,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和资源整合,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产权市场交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产权资源有效配置的必然选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往往会涉及到企业债务处理、职工安置以及转让价格确定等诸多问题,在目前国有企业事实上的多级委托代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又尚未真正形成的情况下,存在少数经营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暗箱操作,侵害国家、职工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建立严格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使国有产权公开交易、阳光交易。据统计,2007年在京津沪渝等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的国有产权项目有1763宗,成交金额371. 61亿元,与评估值相比增值104. 3亿元,平均增值率达到39%。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已为新形势下国有产权流转管理探索出一条新路。 当然,也有一些同志对进场交易还有不同看法,如有人认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增加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也有人认为转让国有产权不应该“价高者得”,而应该以企业长远发展为优先目标。关于增加改革成本问题,应当看到,这个成本的付出是为了实现国有产权转让中更大的增值,是为了体现更大的公平,也是为了避免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而应付出的合理成本,更深层的意义还在于这其中机制的转变,因为行政审批解决不了资源配置效率的问题,还有可能产生权力的腐败,更何况行政审批同样存在时间成本和行政费用支出问题,只是往往被人们忽视而已。近年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要求完成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基本上没有出现大的举报或上访事件,因此,这种成本支出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关于企业长远发展与“价高者得”问题,曾已做出明确规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失去控股地位的,转让双方必须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完成企业内部规定的有关程序,在这个基础上,才有“价高者得”。另外,对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的重组、集团内部的整合以及战略合作伙伴的选择等,都有允许协议转让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进场后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信息披露中受让条件的量身定做问题。有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在进场以前就已经有了拟受让对象,转让方则有意设置苛刻条件,设法排斥其他意向受让方。再如:对受让方的资格审查问题。有些转让方随意增加或解释受让条件,按照自己的意愿否定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还有的转让方采取不作为的方法故意拖延时间,甚至是达不到目的就擅自撤牌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进场交易制度的有效执行。因此,今后应加大对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有关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国有产权交易的组织者,也必须承担起责任,敢于拒绝委托方的不合理要求,更不能为了拿到项目去主动迎合甚至帮助企业采取违规的做法。 二、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管理问题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随着企业国有产权变动和流转行为日益频繁,国有产权变动和流转过程中的权益维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也越发强化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实事求是讲,目前我国的资产评估工作无论是制度法规、管理水平还是理论方法等方面,均与国际上一些先进国家有较大差距。比如对评估方法的运用,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收益法,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对资产评估结果的运用也有较大差异。为此,不断探索创新,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理论方法,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一是要针对国有资产评估的特点和要求,对国有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制度》修订后,目前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仍然沿用1999年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因此,必须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评估报告规则。 二是继续研究上市公司资产评估问题。在企业改制中,有的企业以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出资,投入到新设企业中去,这就涉及到上市公司股份的评估定价问题。如以市价为标准,则因时间不同会出现倚高倚低的情况。为此,经过多次专题研究,初步形成了当以上市公司股份投入到新设公司时,如何评估定价的原则,即主要采取市场法进行评估,如果股东全为国有单位,则可以采用收益法评估,并与市场法进行比较,如差距过大,还要请相关专家进一步论证。但该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提出明确、规范的实施办法。 三是推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法。按照规定,对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项目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通过在中央企业推行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促进了收益法等评估方法的应用,从而更为充分地发现企业产权价值,使国有企业多年形成的品牌价值、商誉等无形资产得到充分体现。今后,应当加强对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的研究,完善评估方法,提高评估质量。 三、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进程的加快,国有企业核心资产及业务向所控股上市公司集中的趋势日渐明显,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国有经济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对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监管理念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前提是强化法律意识,严格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办事,与此同时,也要按照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推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有序流转,进一步利用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做强做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获得了流通权,为资源整合和资产重组提供了有利条件。针对新的情况,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一是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求,坚决防止出现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的发生。二是应注重加强对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管。目前,我委已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国有股东账户进行了核查,并将对其进行标识管理;以此为基础,还将协调相关部门,抓紧研究建立全国性的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起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流转的核查制度。 在做强做优方面,今后可着重考虑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适当方式实现整体改制上市。当然,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上市,不搞一刀切。二是鼓励国有企业根据公司内部主业板块发展实际,在对现有业务进行分类、整合基础上,努力形成“主营业务突出、板块归属清晰”的改制上市模式,实现以单一板块或分板块整体上市。也就是说,凡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以单一板块实现上市,也可以根据多元主业发展的要求,按板块类型分别实现上市,并最终实现整体上市。三是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探索与所控股上市公司间进行资源整合的方式,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所控股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四是鼓励国有控股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积极利用资本市场创新手段,如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权证发行、资产证券化等,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做强做优主业。 2007年以来,国有控股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间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市场炒作的重要题材。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处于酝酿、探讨阶段,市场中已是满城风雨,公司股价也随之严重异动,有的短期内股价就能翻番。这不仅给下一步重组工作带来极大被动,甚至使某些重组计划被迫“流产”,更严重的会导致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损失,影响市场稳定。鉴于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强化所监管企业的程序意识。一是要尽快研究制订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的办法,明确国有控股股东在所控股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所应遵循的原则、程序、责任,做到规范有序、心中有数。二是严格工作程序。目前,一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组事项在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也未经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情况下,由国有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负责人以谈话或讲话形式,擅自对外发布,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这个问题需要引起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高度重视。在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时期,上述违反程序的行为可能会成为某种严重情况的导火索。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资本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联系日趋紧密的情况下,这种事件如多次出现,会使国外投资者怀疑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其监管能力和信用度也会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质疑。三是加强国有股股东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依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确保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全面、准确,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四、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问题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按照2006年度全国产权登记的102166户企业分析,公司制企业户数占到48. 13%,中央企业中的公司制企业户数占64. 2%。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处于主要地位。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财产所有结构,是相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而言的。在国有经济成分首次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融合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的界限是明确的和可区分的,但是这类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再对外投资形成的产权,则难以再明确区分其产权的所有制性质,只能称之为混合产权。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的纯粹的国有产权将越来越少,而是将更多地面对这样的“混合产权”。但目前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政策制度大多没有涉及到混合产权的管理问题,而这部分产权的运营、管理等最终会影响到国有权益的实现,因此,如何调整目前的管理思路以适应这种变化,成为国有产权管理的重大问题。 对此,必须需要冷静思考,积极应对。在此,提出几个基本设想:一是要严格依照《物权法》、《公司法》、《民法通则》、《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事,对监管行为和合并报表、数据统计区别对待,既要避免监管“缺位”,也要防止监管“越位”;二是加紧完善现有的产权管理政策法规,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形态及其治理结构,研究制订其国有产权科学、有效管理的办法,避免出现管理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三是缩短产权链条和管理级次,实现扁平化管理,通过规范国有股东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实施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权益有效监管。 五、关于国有产权制度体系建设问题 没有制度,产权管理将无从谈起。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点。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对原有的产权管理制度法规进行了修订和重新制订,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把那些不该政府、出资人做的事依照市场机制规则分离出去,把那些市场比政府、出资人做得更好的事明智地让给市场去做,把那些只能由市场来完成的事彻底、果断地交给市场。经过几年努力,国务院国资委在产权管理方面陆续发布了3个国资委令、20多个规范性文件,加上过去已有的制度规定,形成了以产权界定与登记制度、产权流转制度、产权保护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成绩都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产权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予以调整和完善。 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当前产权管理工作面临着两个方面的主要难题:一是随着公司制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产权在公司制企业中与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产权混合后对外再投资形成的产权应该如何管理;二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有企业不断壮大走出国门,对这部分境外国有资产如何管理,这些境外企业对国内再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又如何管理。对于上述问题目前尚没有较为可行的解决思路,这需要认真调查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要及时补充相关制度空白。比如,随着近年来企业融资方式的多样化,债券融资已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为更好地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资委在企业债券发行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企业的发债行为,防范风险,必须尽快研究制定相关办法,以弥补制度的空白。(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08年04月08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次访问. 查看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次访问. 星汉大厦部分办公用房出售(金丝利酒店对面). . 南京市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6、7层三个座(每座面积337平方米)欲出售。高档装修、中央空调,内有电话、宽带接口,办公条件舒适。欢迎各办事机构联系洽谈(欲租用者亦可面议)。 联系人:范啸山 联系电话:025-6500413. 查看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次访问. 查看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熊焰:慎防跨国并购中的五大陷阱. 次访问. 金融危机导致的流动性紧缩,逐步波及到实体经济,资金短缺成为企业面临的普遍难题,发达国家强烈的融资需求,为中国制造业走出去并购欧美实体企业提供了一个“时间之窗”。然而,相对于成熟的欧美企业,中国企业在信息搜集、法律解读、商业运营和文化整合等方面的差距,注定并购路途并不总是鲜花和笑脸,荆棘和歧视的眼光也将随处可见。即使在这个跨国并购的“黄金时段”上,已经行动的和将要行动的制造业的优秀企业家们,不仅要有独到的战略眼光,过人的胆识魄力,同样也需要谨小慎微的态度,警惕各种可能出现的“陷阱”。 技术陷阱 长期以来,在微笑曲线底部的中国企业一直扮演着“世界加工车间”的角色,技术研发投入少,普遍缺少核心技术的积累,通过并购获得核心技术就成为中国企业出海的动力之一。 然而,表面诱人的“技术蛋糕”却很可能是“画饼难充饥”,有可能企业看中的技术不一定是企业买到的技术,而买到的技术部门不一定是能带给实际利益的技术。2004年tcl集团并购汤姆逊,付出了亏损上十亿的代价,却没有得到汤姆逊最赚钱的显像管技术,几乎被欧洲主要财经媒体引为笑谈。2001年浙江企业华立集团收购了飞利浦位于美国的cdma项目,但由于飞利浦与美国高通之间关于cdma芯片之间交叉协议和授权协议,致使华立渴望通过并购提高核心技术愿望落空。 中国企业仅仅拥有几十年市场经验,对未来技术走势的把握和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研究都还停留在一个相对浅层次,在海外并购中对于上述类似的“技术陷阱”,一定要提高警惕。 资产陷阱 金融危机一方面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并购提供了良机,但另一方面也使被收购企业的金融资产和债务的估值存在更大难度和风险。特别是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使得企业在金融资产投资方面的经营和相关债务一下子难以判断清楚,被并购企业的金融债务的价值评估成为一个难题。如2007年5月,中投公司斥资30亿美元购入美国私人股权基金黑石集团9. 99%的无投票权普通股,随着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恶化,中投30亿美元的投资一度缩水22亿美元,账面浮亏超过75%。 中国企业即使看好了所要并购的制造业企业,也尤需警惕相关金融资产投资和债务的价值评估。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带来的复杂多变形势下,国内企业在跨国并购中请中介机构对所要并购的企业进行详细评估这一关节决不能忽视。 劳工陷阱 在西方发达国家,工会作为代表员工的组织,政治影响非常强大,在并购中和并购后的整合中都起着相当大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初,首钢收购秘鲁一家铁矿,在收购前许诺给予雇员非常优越福利待遇,但收购后工会不断提不合理要求,并在生产旺季组织罢工等,严重影响生产,首钢和铁矿工会几经交涉未果,最后不得不将股权转让。 因此,中国的企业进行海外并购时,一定要关注并购活动中的“劳工陷阱”,对并购所在国的雇佣规则、并购企业员工状况、并购企业所属工会等进行足够的调研,保证并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反垄断与国家经济安全陷阱 中国企业在欧美国家进行并购时,标的企业所在国为了保护本国企业核心技术,总会以各种理由对并购企业的并购意图加以阻挠。其中,国家经济安全和反垄断往往成为其主要借口。中石油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最终无功而返,就和并购竞争对手打“国家经济安全”牌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金融危机下,欧美政府和企业都面临着资金难题,看起来对中国的并购企业态度有所改善。但出海并购的企业家们必须认识到,欧美企业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让出具有竞争力的技术和品牌,政府也必然要通过种种规则限制和避免优质资产外流,在表面宽松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跨国并购的具体实施会比想像的复杂,特别是在并购管制中的一些具体的技术性问题,尤其需要事前的充分调研。 税收、环保、公关陷阱 在国际并购市场上,中国企业面临的陷阱绝不仅仅只有技术、劳工、价格、反垄断等层面,并购活动中的税收、环保和公关问题,看似细小,但一旦这些环节出现纰漏,很可能导致并购出现反转。 中外两种税制往往存在差异,比如中国国内的并购通常不考虑税务结构问题,而在海外并购中,税务问题就相对复杂。中国出海的企业一定要详细了解并购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制度等,避免财务问题以及选择相对好的节税方案等。 欧美国家都非常重视环保,社会公众对此也比较敏感。而国内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欠缺,不舍得在环保方面投入资金,甚至一些企业内部还存在潜在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制度。这种思想意识有可能酿成扭转并购结果的大事件。如果并购企业一旦触犯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规定,比如超额排放污水废气,不仅会得到巨额的罚单,更会引起当地社区的强烈抵制,甚至会最终迫使并购企业折戟而归。 中国企业在跨国并购中常常容易忽视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公关。公关一般包括政府公关和媒体公关。政府公关的目的是尽可能获得东道国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媒体公关除了在营销方面能够发挥作用外,也可以通过宣传影响民众,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而减小政治风险。海尔并购美泰克,对公众的宣传不够,是其并购失利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路还很长,需要注意的细节也很多。中国出海的企业一方面要有战略勇气,同时也要“谨小慎微”态度,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可能出现的“陷阱”。(北京产权交易所 熊焰) 信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9-3-9.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省国资委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动态监测工作会议. 中国产权市场发展高层论坛暨第五届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论坛在南京召开. 服务经济,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共舞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十三年发展巡礼.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潘永和来我所视察工作.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关于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变更的通知. 国务院出台系列政策护航 企业兼并重组大提速. 更多. . . . . 李荣融:走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 李伟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邓志雄:中国产权市场的回顾与思考. 王勇:并购贷款应筑牢风险防控墙. 蔡敏勇:产权市场参与并购贷款“一箭三雕”. 熊焰:慎防跨国并购中的五大陷阱. 更多. .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新兴市场企业跨境并购交易上半年攀升25%. 次访问. 在2010年上半年,新兴经济体企业对发达经济体(e2d)的跨境并购交易有243宗,比2009年下半年的194宗增加了25%。这是毕马威近日发布的《新兴市场跨国并购交易研究》(emiat)的结果。 在增加的e2d并购交易中,正处于复苏中的印度占比颇大。经过较为平淡的18个月后,印度2010年上半年共有50宗并购交易,较2009年下半年的21宗大幅增加。中国的并购交易增加9宗至39宗。 报告还显示,新兴市场之间的跨境并购交易也正在增加。就新兴经济体对新兴经济体(e2e)的并购交易而言,追溯至2003年的数据分析显示,东南亚企业一直是最受欢迎的并购目标,并购交易宗数达302宗。中国居次,并购交易宗数达197宗。 毕马威香港企业财务并购咨询服务主管方思礼说:“相对于发达市场,新兴经济体重拾并购交易信心的步伐快得多。其中一个原因是新兴经济体拥有充裕的资金。以中国为例,随着中国持续迈向工业化发展和大力投资于基建,中国市场对商品的需求与日俱增。资源丰富的国家本身往往都是新兴市场,因而令e2e的并购交易大增。另一方面,新兴市场的国内消费情况亦是另一诱因。我们看到消费者对西方产品与品牌的需求持续增加。中国企业务求收购成熟的西方品牌以便在本土市场销售有关产品,可见中国企业寻求收购国外企业也是基于自身因素。” 本年度的emiat还显示,上半年发达经济体对新兴经济体(d2e)的并购交易共748宗,较前6个月增加9%。行业走势方面,中国消费者乐于消费,以及政府推出相应的政策,推动国家经济从出口型向服务型转变,令中国消费品市场的并购活动保持活跃。 来源:上海金融报2010年08月31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产权交易――规章.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次访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产易所、天津产权产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由相关产权交易机构在其共同选定的报刊以及各自网站联合公告,并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并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 第十八条 信息公告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发布信息的日期不应当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九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出具文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二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公告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第二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者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中止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计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产权交易机构可以作出终结信息公告的决定。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二十六条 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产权交易机构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八条 转让方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的资格确认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对受让方资格条件存有异议,应当在书面意见中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转让方逾期未予回复的,视为同意产权交易机构作出的资格确认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告知意向受让方,并抄送转让方。 第三十条 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就有关争议事项征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涉及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价方式包括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产权转让的方式; (四)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 (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 (六)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七)产权交割事项;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产权交易合同的生效需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交易双方应当将产权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所需的交易证明文件。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和产权交易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 第四十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四十一条 交易双方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经产权交易机构核实后,交易资金可以场外结算。 第四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产权交易机构所在地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七章 出具交易凭证 第四十三条 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四条 产权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十五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争议涉及产权交易机构时,当事人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嫌侵犯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产权交易机构终结产权交易。 第四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返回.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国企征集战略投资者公告. . 公开征集战略投资者流程. . 增资扩股需提交的资料. . 咨询业务. . 非国有公司增资扩股公告. . 公开征集战略投资者流程. . 增资扩股需提交的资料. . 非国有公司增资扩股业务介绍. . 关键词. 江苏国企征集战略投资者公告. 非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告. . . . Qyzz09001 关于江苏初阳传播商务公司实施增资扩股征询投资者的公告(已成交). Qyzz08002 关于江苏明天种业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征集投资者的公告(已成交). 更多公告. . . . . 更多公告. .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公告.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公告. 江苏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转让信息. 异地产权交易机构信息. . 关键词:. 栏目:. 异地交易机构信息. . . . . **我要发布**. 关键字. 选择行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选择地区. 省属. 南京. 常州. 无锡. 苏州. 镇江. 扬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徐州. 淮安. 宿迁. 连云港. 选择价格. 100万以内. 100-500万. 500-2000万. 2000-5000万. 5000万以上. 选择状态. 接受报名. 报名截止. 项目名称. 转让参考价 (万元).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拥有的报废资产. 451. 72885. 南京. 报名截止. 南京市建邺区地税分局拥有的一批报废资产. 南京. 报名截止.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拥有的报废资产. 1. 5. 南京. 报名截止. 江苏省科信认证咨询事务所拥有的1辆小型面包车. 0. 5. 南京. 报名截止. 苏州大学拥有的一批报废资产. 1. 5. 苏州. 报名截止. 江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拥有的报废电梯. 0. 5. 南京. 报名截止.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拥有的6套房产. 苏州. 报名截止. 无锡市锡山地方税务局拥有的1辆汽车. 1. 74. 无锡. 报名截止.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拥有的位于南京市汉口西路154号房产(整体出租). 南京. 报名截止. 无锡市锡山地方税务局拥有的2辆汽车. 无锡. 报名截止. 新沂市地方税务局拥有的1辆汽车. 2. 9. 徐州. 报名截止. 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拥有的2辆汽车. 常州. 报名截止.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拥有的2辆汽车. 盐城. 报名截止.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拥有的诺日士冲卷机设备. 0. 1. 南京. 报名截止. 江苏省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拥有的2辆汽车. 南京. 报名截止. 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拥有的5套房产. 扬州. 报名截止. 江苏省肿瘤医院拥有的两台干式变压器两台. 5. 5. 南京. 报名截止. 江苏省五台山体育中心拥有的报废配电房高压柜和变压器. 11. 2. 南京. 报名截止. 宿迁工商行政管理局宿城区分局拥有的一套房产. 45. 5. 宿迁. 报名截止.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拥有的位于江苏路60号b幢29楼四套房产(整体打包转让). 748. 53. 南京. 报名截止. 1/5. 返回上一页.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期待转身. 次访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历了快速高效的发展阶段,这其中政府投资功不可没。政府投资建设和体制改革都取得了辉煌成就,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同时确立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体制框架和投资调控体系。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政府职能转变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命题,政府投资在市场化道路上的举步维艰,也使得“转型”成为了不可回避的话题。在今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出台政府投资条例,加快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制定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代建制管理办法,建立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 代建制是市场化改革亮点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原有的投资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被彻底打破。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促使改革不断深化并取得重大进展,逐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投资体制新格局。 我国政府投资体制的变迁也走过了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的历史。 此次的 《意见》着重提到了一个词―――代建制,据西安交大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树菁介绍,代建制是2004年国务院正式批准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时就提出的一个重点内容。“代建制”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打破了‘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局面,政府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过程控制。” 也就是说,“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 从投资主体看,除政府投资主体外,目前主要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外商投资主体和民营投资主体,这类投资主体主要依据市场需求、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能力作出投资决策,并获取投资收益和承担投资风险,政府此时起到的更多是引导作用。 转型是改革全新命题 如此看来,“市场化”不仅仅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而且是经济发展到今天,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转型的全新命题。 实际上,从2006年国内首只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起,已经相继有山西能源基金、上海金融基金、湘江产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纷纷成立,200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与7省市人民政府又联合设立了20只投资引导基金,这些基金行使的正是对政府投资市场化的探索。 政府在投资宏观调控方面的政策也在发生变化,“不断弱化对企业和投资项目直接的、微观的行政干预,更加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实施宏观调控,更加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信息发布等对引导社会投资的作用。”李树菁指出,政府投资正转型为把改善民生、发展社会事业作为扩大投资方向,把公共资源配置特别是公共投资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集中财力建立具有普惠性质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体制。(记者刘冰) 来源:中国企业报 2010年08月26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李荣融:走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 李伟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邓志雄:中国产权市场的回顾与思考. 王勇:并购贷款应筑牢风险防控墙. 蔡敏勇:产权市场参与并购贷款“一箭三雕”. 熊焰:慎防跨国并购中的五大陷阱. 李伟:在规范中谋发展 在创新中求提高. 郑康营:构建区域产权市场的基本路径. 任胜利:产权交易市场是国家依法确定的产权交易场所. 李伟:关于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 1/3.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潘永和来我所视察工作. 次访问. 6月11日上午,江苏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潘永和同志率领李建副巡视员、厅办公室赵光主任、厅人教处李建平处长一行四人来我所视察工作。潘永和厅长听取了陈磊所长的工作汇报后,对我所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提出新的发展要求和殷切希望。他要求产交所在新的发展阶段,要有新的发展定位和目标,而新的发展定位和目标要与省委省政府对江苏经济的发展定位和目标相适应。今后要抓好以下三项业务,一是继续巩固国有产权交易业务,提高交易水平和服务水平;二是要加快扩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业务,提高资产处置效率;三是要积极开拓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业务,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最后,潘厅长提出了产交所新的发展目标,除直辖市外,产交所无论在内涵、总量和水平上至少要排在全国前三名。李建副巡视员也对产交所的发展定位提出了要求。听了两位厅领导的重要讲话,产交所全体同志倍受鼓舞,产交所一定会在厅党组的领导下,通过加倍努力的工作,实现厅领导提出的发展目标,更好地为江苏经济发展服务。. 信息来源:江苏省产权交易所 2010-6-12.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国资[2008]6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 (苏价费〔2007〕275号 ). 关于对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的通知(苏国资〔2007〕14号).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 更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 中央企业2010年效能监察工作指导意见(国资纪发〔2010〕2号).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 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0]7号). 更多. . . .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通知(赣府金办字[2009]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9]1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 更多.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江苏省政策法规――政府规章.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国资[2008]61号). 次访问.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文件. . 苏国资. [2008]61. 号. .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 各市国资委,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工作,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资发产权. [2004]176.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产权转让信息的制定与审核.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制定和披露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合规性审查,并严格按要求进行披露,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监管。. (一)转让方在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受让方的受让条件;. (二)转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必须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并就相关条件的设置理由及执行标准做出具体的说明;.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负责对转让公告内容进行审核,受让条件中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利于特定受让人的安排;. (四)产权交易机构应根据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按照有利于竞争的原则积极探索新的竞价交易方式。对受让条件中表述不明确的,必须要求转让方作出书面解释;有违反公平竞争内容的,必须要求转让方作出修改;. (五)相关批准机构和转让方对转让标的情况及受让条件、执行标准作出的书面解释和具体说明,应当由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并公布。如产权交易机构与相关批准机构无法就受让条件及其执行标准达成一致,则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 . (六)未经公布的受让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受让方资格的依据。. . 二、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渠道和时间. 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 (一)产权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新华日报》或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承办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 (二)承办产权交易机构须在江苏产权市场网(. Www. Jscq. Com. Cn. )按规定格式同步发布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并尽可能在我省确认的其他交易机构网站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内容的规范审核由转让批准单位和承办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 (三)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公告期不低于. 个工作日;. (四)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产权交易机构尚未收到正式受让意向申请之前,确需变更受让条件的,应经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仍按不低于. 个工作日重新计算;. (五)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需要再次公告,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仅对转让价格经批准后调整的(幅度不超过. 10%. ),公告时间不低于. 个工作日。如其他条件发生变化,公告期不低于. 个工作日。. . 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内容和格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发布。. (一)按照《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标准格式表》(附件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必须在公告中一并披露说明:. .原企业管理层拟参与收购的,应当确认是否具备受让资格;. .国家对外商受让标的企业产权有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转让方应对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规定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提示;.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转让方还应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产权交易机构中披露产权转让信息的时间。. (三)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方确定后,转让双方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合同包括的主要内容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即可直接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四)承办产权交易机构应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资金交割完毕后,在原信息发布网站对产权转让成交信息进行披露。. . 四、产权转让信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信息发布。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通过检查和网上监测方式及时进行监控。对违规制定和批准产权转让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国资部门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产权交易机构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各级国资管理部门除要求其及时更正外,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资格。.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 附件:. .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标准格式表(点击下载). .《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标准格式表》填写说明(点击下载).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次访问.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知识产权――规章.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 次访问. 江苏产权市场|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中小企业|产权转让|股权转让|招商引资|政策法规|国企改制|事业单位改制|法律咨询|.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国资[2008]61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1243号).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0〕24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 主持: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魏青松 律师.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 苏州产权交易所. 常州产权交易所. 徐州产权交易所. 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 扬州产权交易中心. 盐城市产权交易所. 淮安产权交易中心. 泰州市国联产权交易所. 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 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南通众和产权交易所. :::::政府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中国江苏.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长江流域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产权交易共同市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 湖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西部产权交易所.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四川省国投产权交易中心. 湖南省产权交易所. 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 武汉联合产权交易所. 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杭州市产权交易中心.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 南通产权交易所. 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 常州产权交易所. 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徐州产权交易所. 长沙产权交易中心. 义乌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其他产权交易机构:::. 北京产权交易所. 天津产权交易所. 长春产权交易中心. 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 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 河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西安产权交易所. 青岛产权交易所. 浙江产权交易所. 潍坊产权交易中心. 山东鲁财产权交易中心. 东莞产权交易中心. 广州产权交易所. 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 济南产权交易所. 广东产权交易中心. 珠海市产权交易中心. 汕头产权交易市场. 云南省产权交易中心. 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 洛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乐山产权交易中心. 绵阳产权交易所. 山西产权交易市场. 金马甲. 新疆产权交易所. 用户名:. 密 码:.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参考价 (万元). 交易状态.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参考价 (万元). 交易状态.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交易状态. 编号. 项目名称. 转让参考价 (万元). 成交价格 (万元). 中国产权市场发展高层论坛暨第五届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论坛在南京召开. 服务经济,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共舞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十三年发展巡礼.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潘永和来我所视察工作.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关于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变更的通知. 国务院出台系列政策护航 企业兼并重组大提速. 排污权交易政策年内待出 央地分工范围厘定. 新兴市场企业跨境并购交易上半年攀升25%. 天金所建成全国金融资产交易网络平台. 上半年经济亮点:投资消费增长趋于协调. 民企500强去年净利总和不敌央企两巨头.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 支持民企参与煤矿兼并重组. 政府投资体制改革期待转身. 产权市场信贷转让通道开启. 国资委:央企国有资本总额超2万亿. 场外市场关闭了将近一年 再度开门迎散客. 李荣融:走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 李伟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邓志雄:中国产权市场的回顾与思考. 王勇:并购贷款应筑牢风险防控墙. 蔡敏勇:产权市场参与并购贷款“一箭三雕”. 熊焰:慎防跨国并购中的五大陷阱. 李伟:在规范中谋发展 在创新中求提高. 郑康营:构建区域产权市场的基本路径. 任胜利:产权交易市场是国家依法确定的产权交易场所. 李伟:关于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何亚斌:国企改制应通过产权市场完成. 马志春: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创新经营模式. 高峦:创新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平台. 熊焰: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产权基础平台. 尹小立:推进破产财产进场交易. 我所组织会员参加中国产权市场高层论坛 见证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成立.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更多>>.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中国税务――规章.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次访问. 现将《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发布时企业已经完成重组业务的,如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特殊税务处理,企业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的,应补备相关资料;需要税务机关确认的,按照本办法要求补充确认。2008、2009年度企业重组业务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办法处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及定义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企业重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业务,是指《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第三条 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一)债务重组中当事各方,指债务人及债权人。 (二)股权收购中当事各方,指收购方、转让方及被收购企业。 (三)资产收购中当事各方,指转让方、受让方。 (四)合并中当事各方,指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及各方股东。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第四条 同一重组业务的当事各方应采取一致税务处理原则,即统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五条 《通知》第一条第(四)项所称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 第六条 《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第七条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第八条 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机构,是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章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进行清算。 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十五条 企业合并或分立,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过渡政策尚未期满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按照《通知》第九条的规定执行;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第十七条 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二)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三)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四)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五)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组业务,按照《通知》第五条第(一)项要求,企业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应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活动的交易方式。即重组活动采取的具体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时间、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运作方式和有关的商业常规; (二)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三)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四)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六)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第十九条 《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 《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同一控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权的相同多方,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参与合并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拥有决定控制权的投资者群体。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连续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 1.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 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 3. 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二)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 1. 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 2. 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 3. 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 4. 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股权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股权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股权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双方或多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由评估机构出具的所转让及支付的股权公允价值;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产收购业务,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的资产收购业务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资产收购的商业目的; (二)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三)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收购所体现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资产收购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证明。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合并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合并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合并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 (四)被合并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及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五)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合并前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六)工商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当事方企业分立的总体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应包括企业分立的商业目的; (二)企业分立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等相关资料; (四)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分立后企业各股东取得股权支付比例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原主要股东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五)工商部门认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业股东股权比例证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立和被分立企业分立业务账务处理复印件;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第二十八条 根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第2目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以及根据《通知》第六条第(五)项第2目规定,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有关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处理问题,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适用《通知》第五条第(三)项和第(五)项的当事各方应在完成重组业务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有关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未发生改变。 第三十条 当事方的其中一方在规定时间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重组业务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当事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天内书面通知其他所有当事方。主导方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通知其主管税务机关。 上款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60日内,应按照《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调整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原交易各方应各自按原交易完成时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算重组业务的收益或损失,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应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交易完成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逾期不调整申报的,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当事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申报或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业务进行跟踪监管,了解重组企业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其他当事方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并按照规定给予调整。 第三十二条 根据《通知》第十条规定,若同一项重组业务涉及在连续12个月内分步交易,且跨两个纳税年度,当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时预计整个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可以协商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有关资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暂认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第二年进行下一步交易后,应按本办法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确认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第三十四条 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应该取得并保管与该重组有关的凭证、资料,保管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规定的重组,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要求,准备资料。 第三十七条 发生《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重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 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 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 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4. 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5. 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返回.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产权交易――规章.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25号). 次访问. 成长型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中小企业|产权转让|股权转让|招商引资|政策法规|国企改制|事业单位改制|法律咨询|. 产权市场|创投新闻|政策法规|专家建议|股权转让|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投资意向|科技成果|交易指南|. 在线互动. |联系我们. 2009年度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我国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投领域. 我国将减少对外商投资股权比例限制. 38家创业板初审企业现vc/pe身影 本土创投占七成. 首批创业板企业挂牌时间可能较预期提前. 7月我国vc/pe投资共21起. 创业板申报开闸 本土创投迎来收获期. 创业板22家候选企业名单今天曝光. 外资创投重点投资的行业及企业研究. 六部门发布方案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证监会7月26日起受理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 深圳拟设发展基金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10部委联合发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正制定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暂行办法. 新三板孵化创业板企业需加温 有望引入做市商制度.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介.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简介. . 整合资源 建设服务型资本平台――对话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总经理陈磊. .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 支持民企参与煤矿兼并重组. 次访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工作。会议强调,要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和民营煤矿企业成为兼并重组主体,鼓励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和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参与兼并重组。 来源:解放日报 2010-08-26.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交易指南. . 融资企业指南. . 投资人指南. . 转让方指南. 交易制度. . 国有产权公开转让交易流程. . 转让方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 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购企业国有产权. . 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 . 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国企数据库. . . . . 转让方指南. 投资人指南. 融资企业指南. 国有产权公开转让交易流程. 转让方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购企业国有产权. 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 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 . . . 国企数据库栏目是专门为方便用户查询国有中小型企业而设制的,用户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地区或资产金额以及关键字三种方式来查找您所需要的资料……. 详细内容.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中国投资――规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 次访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地方的主要工作任务,研究提出具体实施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1. 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交通运输部、民航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 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先由铁道部提出改革方案,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编办、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 3. 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铁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4. 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改革委、铁道部负责) 5. 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铁道部、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负责) 6.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7.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负责) 8.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能源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资委负责) 9.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商务部负责) 10.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11.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12. 进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主体、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3.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策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4.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切实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鼓励医疗人才资源向民营医疗机构合理流动,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平等待遇。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负责) 15.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和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银监会、法制办负责) 16.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负责) 17. 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18. 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旅游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19.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体育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20.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完善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银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证监会、保监会负责)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21.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支持民营批发、零售企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第三方物流服务领域,为民营物流企业承接传统制造业、商贸业的物流业务外包创造条件,支持中小型民营商贸流通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物流基础设施的资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进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资平台。(商务部、发展改革委、银监会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22.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投资建设领域。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有序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允许民营企业按有关规定参与承担军工生产和科研任务。(国防科工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资委、总装备部负责)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23. 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在国内合理流动,实现产业有序梯度转移,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以及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24.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负责) (八)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25. 落实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税务总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26. 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技术人才培训。(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 27.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科技部负责) 28. 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负责) 29.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争创名牌产品。通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方式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技术升级。(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 30. 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广泛应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投资建设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生物医药、信息网络、新能源、新材料、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卫生部、商务部、能源局负责) (九)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31. 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外交部、工商总局负责) 32. 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外汇局、银监会、保监会负责) (十)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33. 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法规政策规定,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要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要求。(法制办负责) 34.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要明确规则、统一标准,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民航局、国防科工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5. 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健全创业投资机制,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继续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银监会、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36. 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监察部负责) 37.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十一)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38. 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和分布情况。(统计局负责) 39. 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要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负责) 40. 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按照上述任务分工,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对贯彻落实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地区在贯彻落实工作中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工作。 (三)督促检查,跟踪落实。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跟踪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按年度将工作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将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返回.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中国金融――规章.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银发〔2010〕170号). 次访问.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次访问. 汇业是国内著名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倡导“汇聚英才,共创伟业”精神,广纳各方精英。汇业拥有一支以律师为主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在内的高素质中青年团队,现有从业人员70余名,律师助理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其中博士占10%,硕士占45%。近半从业人员具有高校教师或政府官员或企业高管或法院法官的从业经历,并为相关领域的资深学者和专家。汇业具备证券期货和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以及重大招投标等各种法律与经济专业从业资格。 汇业立足于“长三角”,同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均有派出人员,也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等世界各地著名律师行及相关机构均有密切合作往来,逐步形成了全球化服务网络。汇业注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交流学习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并选派人员到澳大利亚、英国等法学院进修,也与国外相关合作机构互派人员进行交流实践。 汇业设有知识产权部、改制重组部、金融证券部、房地产部、劳动法律部、诉讼仲裁部、研究发展部等专业机构。主要客户为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政府机关和中资大型企业;其中涉外业务的不少长期客户均属世界500强企业。 汇业一直秉承 “敬业、专业、汇业”的服务宗旨,一直努力以最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江苏办公地址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2b-16邮编:210009电话:8625 83287788传真:8625 83287799 上海办公地址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广场13楼c座邮编:200050电话:021-52370950传真:021-52370960 网 址:www. Malawcentral. Com . 魏青松律师简历. 魏青松 高级合伙人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学硕士. 基本介绍 高级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91年,法学学士)和南京大学法学院(1997年,法学硕士)。证券从业律师。具有十年中国律师和二年境外律师执业经验。 对法学问题有深入的研究,经常应邀在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国有资产管理》、《国际贸易问题》、《上海经济》、《江海学刊》、《董事会》以及香港《现代金融》、china legal development bulletin、asialaw等刊物发表三十余篇法学论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004年―2005年,在美国baker & mckenzie香港办事处执业,为香港律师会注册境外律师。 现着重从事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组改制、土地、知识产权、国际商务法律问题的实务和研究工作。.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工作业绩 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在中国收购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中国独资企业的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某省级人民政府,就某发电厂bot项目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亿美元。 代表一家国有企业,与一家知名跨国公司成立合营企业。 为某省级文联和作家协会,常年提供版权法律服务。 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当时“中华第一案”(涉案金额32亿元人民币)无锡非法集资案主犯的辩护工作。 在一起撤销权诉讼中,代表一家国有企业。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并将案件作为判例发表。 在一起商业秘密侵害诉讼中,代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该案件为中国大陆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代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该案件被评为中国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年度十佳案例。.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qingsong. Wei@china. Com. 查看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南京金陵饭店. 次访问. 我集团是江苏省第一家以旅游服务为宗旨的大型企业,于1997年初成立,下辖多个高级饭店和旅游公司,核心成员为位于南京市中心的五星级金陵饭店,饭店由37层主楼和名为“世界贸易中心”的17层辅楼组成,自83年10月开业以来,服务水准深得海内外宾客称赞,多次入选“中国十佳酒店”,被誉为中国人管理五星级酒店的揩模。 金陵饭店集团领导:陆士杰 胡永辉 电话:025-4711888 传真:025-4711666. 查看 南京金陵饭店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成长型企业和创业投资服务平台|江苏省产权交易所|科技创新|创业投资|中小企业|产权转让|股权转让|招商引资|政策法规|国企改制|事业单位改制|法律咨询|. 产权市场|创投新闻|政策法规|专家建议|股权转让|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投资意向|科技成果|交易指南|. 在线互动. |联系我们. 2009年度江苏省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我国将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投领域. 我国将减少对外商投资股权比例限制. 38家创业板初审企业现vc/pe身影 本土创投占七成. 首批创业板企业挂牌时间可能较预期提前. 7月我国vc/pe投资共21起. 创业板申报开闸 本土创投迎来收获期. 创业板22家候选企业名单今天曝光. 外资创投重点投资的行业及企业研究. 六部门发布方案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证监会7月26日起受理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 深圳拟设发展基金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10部委联合发布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正制定网络商品交易行为监管暂行办法. 新三板孵化创业板企业需加温 有望引入做市商制度. 江苏省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介.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简介. . 整合资源 建设服务型资本平台――对话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总经理陈磊. .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公告.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公告. 江苏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转让信息. 异地产权交易机构信息. . 关键词:. 栏目:. 异地交易机构信息. . . . . 关于公开征集无锡隆盛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意向受让方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苏州市创新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40%国有股权再次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意向受让方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意向受让方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江苏省苏州市庙堂巷18号房地产公开转让意向受让方的公告. 更多公告. . . . . 更多公告. . . .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拥有的江苏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处置预公告. 关于再次公开征集南京金刚石厂不良债权意向受让方的公告(2009. 7. 22-2009. 8. 18). 关于再次公开征集江苏华东建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意向受让方的公告(2009. 7. 22-2009. 8. 18). 关于再次公开征集南京勘察工程有限公司不良债权意向受让方的公告(2009. 7. 22-2009. 8. 18). 更多公告. . . . . 江西省投资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 无锡市燃料总公司部分资产. 黑龙江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告(2010年第008号). 招 商 信 息 2010023-2. 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宾馆主楼、附房及土地. 更多公告. .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中国产权市场发展高层论坛暨第五届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论坛在南京召开. 次访问. 同时举行了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揭牌仪式.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李伟:在规范中谋发展 在创新中求提高. 次访问. 五年多来,中央企业通过转变观念,建章建制,规范管理,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为企业改革改制工作的规范进行提供了可靠保障,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化,股份制、公司制的推进,产权组织形态也日趋多元化,中央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进而给国资监管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年多来,中央企业紧紧围绕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大局,积极加强和改进各项产权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在此基础上,中央企业还积极通过“两个市场”,即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实现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国有资源的使用效率不断提高;通过并购、重组,不断整合资源,实现优化配置,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一)产权管理观念不断转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是多数中央企业构建了母子公司体系,实现了由集团成员单位、所属企业向子企业、子公司的转变;二是管理模式实现了由上下级关系的行政管理为主向出资人按产权关系管理为主的转变;三是关注重点从子企业资产规模、注册资本,向子企业的权益变动与资本保值增值状况转变。此外,由于产权意识的增强,中央企业过去普遍存在的出资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混同,以及随意调拨企业法人财产的状况等得到根 本改观。与此同时,各中央企业还以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产权管理方面的 3 个委令,以及 20 多个规范性文件为基础,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建立了适合企业特点的产权管理制度体系,为产权管理工作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产权管理基础工作扎实推进,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1. 产权登记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发挥。几年来,中央企业不仅在产权登记的规范性、及时性等方面做出很大努力,还在对产权登记数据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加强主业,突出行业优势的基本思路,制定了集团内部行业和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将产权登记信息系统纳入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从而与其他系统一起发挥协同效应;有的企业还利用产权登记的相关数据,及时掌握企业的关联方信息等。 2. 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在评估范围上,各中央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暂行办法》 ( 即国资委 12 号令 ) 等文件的要求,做好集团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努力做到应评尽评;在评估机构选择上,不少企业集团实行了中介机构统一公开选聘,并实施动态管理;在审核备案管理上,借助“外脑”参与,对于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评审等,取得了良好效果。几年来,对中央企业评估管理的抽查情况也表明,中央企业评估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3. 国有产权流转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成为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的主渠道。几年来,中央企业按照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总体要求,努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积极通过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企业的战略调整。一方面,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按“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的原则,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不仅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使得涉及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大大减少了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后可能带来的各种后遗症。据统计,近 3 年来中央企业共通过京津沪渝四家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转让国有产权 2150 宗,交易金额 665. 9 亿元,平均增值率为 17. 5 %。另一方面,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和受让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基本形成,各中央企业严格按照 19 号令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广泛征集受让方,有效避免了“私下谈判”、“暗箱操作”等问题;此外,在当前股市低迷的情况下,不少中央企业通过增持所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不仅提高了自身的持股比例,还有效保护了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证券市场稳定。 (三)中央企业资本运营力度不断加强 一是通过无偿划转方式重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扩大在行业中的优势地位。这类行为主要涉及煤炭、电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造纸等行业。 二是通过市场化方式重组地方国有及民营企业。除无偿划转方式之外,中央企业还通过收购股权、增资扩股、新设控股等方式对地方国有及民营企业进行重组,实现了强强联合,增强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全球资源配置。近几年来,中央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如中化集团收购新加坡 gmc 公司股权并控股,鞍钢收购澳大利亚金达必公司、意大利维加诺公司股权并控股,中铝公司收购必和必拓部分股权、收购秘鲁铜业和投资开发澳大利亚奥鲁昆铝土矿项目,中冶集团收购阿富汗铜矿等,中央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积累了国际并购与经营的经验,为国民经济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助推企业发展。 2003 年以来,不少中央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香港联交所上市,筹集了大量资金。此外,多家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进行后续融资。通过重组上市和后续融资不仅为企业发展筹集了所需资金,还促进了企业内部制度建设,提升了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了国有经济的活力。 目前,石油石化、冶金、煤炭、电信、民航、海运、建材等行业中央企业已经基本实现了主业资产整体上市,机械、汽车、发电、建筑、外贸、军工企业的民品行业中,半数以上中央企业主业资产也已经整体上市。中央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不仅解决了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等问题,满足了上市监管的要求,同时,也大大提高了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的影响力。 (四)积极推进子企业清理整合,实行扁平化管理,缩短产权链条 一是中央企业加大子企业清理整合力度。如中国铁建 2007 年撤并了 223 家三级以下子公司、 32 家分公司,同时解决了一至三级法人企业功能定位雷同的问题等。二是规范做好资产处置工作,推动主辅分离、精干主业。 在取得上述成绩的同时还应看到,中央企业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行业分布领域过宽的问题没有明显改观。据中央企业产权登记数据显示,在全部 98 个国民经济行业中,一级企业在其中 41 个行业有分布,二级企业在其中 81 个行业有分布,三级、四级以下企业分别在 87 和 85 个行业中有分布。二是企业产权级次过多的问题依然突出。目前,中央企业的四级以下企业仍不少,与原则上企业级次应当控制在三级以内的要求仍有不小的差距。三是一些企业存在只重程序,轻实质、轻效果的问题。如一些企业在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前已将受让方、受让价格全部谈定,在进场交易时为谈定的受让方量身定做受让条件,使得进场交易成为走过场;再如一些企业对于评估报告的审核不到位,仅是关注评估程序是否符合各项规定,而对于评估结果是否合理,以及如何运用等则关注很少。四是部分中央企业的重组仅是实现了形式上的整合,还没有买现真正的资产、业务、人员的重组与融合。五是部分央企在并购或无偿接收地方企业的扩张过程中,不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对潜在风险防范不够,有的甚至随意承诺事项,为以后合作埋下隐患。 二、今后产权管理工作应当关注的几个重点问题 国有产权管理是优化配置国有经济资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国内外日趋变化的形势下,为保证中央企业的健康发展,产权管理工作要着重关注和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混合所有制条件下的产权管理问题;二是如何适应国有企业资产、利润在上市公司所占比重越来越大的趋势,将工作重点向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转移的问题;三是如何适应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加强海外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四是有关做好中央企业产融结合问题。今后一段时期的产权管理主要工作任务,就是要力争在上述几个问题上取得实质突破。为此,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产权管理工作思路,改进产权管理工作方法,创新产权管理工作方式。 (一)要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工作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指出:“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起来。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已处于主要地位。 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一种财产所有结构,是相对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而言的。在国有经济成分首次与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融合时,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与非国有产权的界限是明确的和可区分的,但是这类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再对外投资形成的产权,则难以再明确区分其产权的所有制性质,只能称之为混合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面对的纯粹的国有产权将越来越少,而是将更多地面对这样的“混合产权”。但目前有关国有产权管理的政策制度大多没有涉及混合产权的管理问题,而这部分产权的运营、管理等最终会影响到国有权益的实现,因此,如何调整管理思路以适应这种变化,成为国有产权管理的重大问题。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国有产权管理问题,关系到如何体现平等保护物权,实现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又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关系到如何确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未来的监管方式。在此,提出几个基本设想: 一是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严格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履行出资人职责,区分出资人监管行为与政府监管行为,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又要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既要避免监管“缺位”,也要防止监管“越位”。 二是要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产权的形态及其治理结构,按照是否有利于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是否有利于促进混合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对现有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基础管理制度进行梳理、修改、完善,避免出现管理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 三是要缩短产权链条和管理级次,实现扁平化管理。中央企业产权级次过多的问题依然突出,产权链条越长,对企业的控制力度越小。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制度,通过规范国有股东行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实施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权益的有效监管。 (二)要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控股上市公司国有产权管理上来 目前,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已在中央企业中占据绝对重要地位,成为中央企业发展的主体力量。在此情况下,如何对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所涉及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实施有效监管,不仅关系出资人权益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事关中央企业及其所控股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适应上述形势,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 要加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依法合规进行监管。中央企业主业资产进入上市公司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如何立足监管,如何正确处理好监管机构、股东与上市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目前在这方面至少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一些监管机构人员以及国有股东仍将所控股上市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来管理和要求,与现代企业制度和规范的公司治理要求不符,也容易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部分国有股东在其所控股上市公司重大事项运作上存在“越位”或“缺位”的问题。这种观象可总结为两句话,就是“管了不该管的事” ( 如越过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直接决定所控股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 ) ,或“管不好该管的事” ( 如在所控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对外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上缺乏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 。在今后的工作中,中央企业应努力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思路。对于属于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范围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则办事,既不能越俎代庖,大包大揽,以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也不能听之任之,疏于监管,以防止国有权益的流失。 2. 规范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流转,保护各类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特别是类似中石油、中石化等的大盘指标股,对于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国有股东的行为决策,直接影响着市场的稳定运行。在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证券市场低迷、市场对于股改解禁股流通又十分敏感的情况下,中央企业应当成为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力量。今后,各中央企业在减持或增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规范运作,坚决防止违规操作、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不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准确把握宏观经济运行脉搏,积极主动配合监管层的市场调控行为,做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表率。 3. 依法规范中央企业与上市公司间的战略重组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战略重组行为属于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对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乃至资本市场发展都有重要影响。因此,各中央企业务必树立程序意识,确保相关战略重组行为依法合规推进。在资本市场上,任何违反决策程序、泄漏重大内幕信息的行为都可能会成为某种严重情况的导火索,甚至可能引起资本市场的全局性动荡。在当前市场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一定要更进一步提高对此问题的认识。今后,中央企业凡是涉及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事项,都必须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相关方案只有在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通过,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后,才能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此过程中,对于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异动的任何重要信息,中央企业都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保护各类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4. 抓紧建立健全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动态监测系统。从 2007 年 9 月开始,国资委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全国 1100 多家包含国有股份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账户进行了核查,该项工作涉及 37 个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90 家中央企业和 22 个中央及国务院部委,核查对象涵括了 1 万多个股东单位。截至目前,国有股东身份核查和标注工作已基本完成。以此为基础,国资委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开发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动态监测系统,同时也正研究开发全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季度运行情况信息采集系统。上述两个系统的开发,可在实现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及时掌握中央企业所控股上市公司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而为有关方面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要重视对企业境外资产的监管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并购不断增加。但多年来,境外企业产权关系复杂、管理不到位、内部人控制、缺乏合理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得境外国有资产失控、流失等问题时有发生。目前迫切需要研究相关措施,加强监管,适应中央企业国际化的要求。 1. 要处理好境外法律、法规与境内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之间的关系。要认真研究境外公司主要所在国 ( 地区 ) 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通常惯例,避免出现境外企业在执行国内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法规时与所在国 ( 地区 ) 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应以间接管理为主,如实行备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等。 2. 要处理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境外企业之间的关系。境外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目前仅有在港澳地区的招商局集团、华润集团、港中旅集团和澳门南光等四家中央企业,此类公司的管理,除特殊情况外,总体上可参照对境内中央企业的管理办法;另一类是境内中央企业投资设立的,这类企业占境外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总数的 90 %,对于这类公司主要是按照“完善健全制度、管住重大事项,以中央企业管理为主,国资委监督检查为辅”的原则进行管理。 3. 要处理好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的责权利关系。中央企业作为母公司,要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合理划分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的责权利,尤其要解决好境外企业的投资决策、收益分配等问题:要按照境外企业所在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建立合法、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母、子公司责权利的实现。 4. 要处理好境外企业与其境内子企业之间的关系。目前不少境外企业在境内拥有子企业,其形成原因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境外企业直接向境内投资或收购形成,另一类是通过将原在境内的资产、企业产权或项目股权等划转境外再上市或注入境外上市公司后形成的,在我国外资管理上,这两类企业都被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实际上都是国有资产,应将其视为国有产权进行管理。 5. 要处理好离岸公司与实体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目前中央企业通过设立大量的离岸公司以起到避税的作用,但同时也增加了境外产权结构的复杂性,且在离岸公司中有 1/3 是以个人名义设立的。因此,在企业内部管理上,应区别产权级次与管理级次,处理好离岸公司与实体公司的关系;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持有股权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核、报备制度,履行法律声明和公证程序。 (四)要切实把握好企业产融结合问题 产融结合是现代企业发展的方向,尤其是对跨国公司而言,不仅其经营业务需要产融结合,经营方式也需要利用金融手段,甚至金融衍生产品手段,这是一个趋势。就中央企业的现状来看,有些企业产融结合已经很紧密。但是,中央企业在搞产融结合的时候,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形势发生变化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其中的风险问题,要严格控制风险、防范风险。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属于风险型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产融结合是必要的,对于一些生产企业,尤其是对某类原材料有较大市场需求的企业,针对需求的产品做期货套期保值是必须的,可以起到锁定成本、规避风险的作用,但不能作为一种投机手段。在期货交易中,要注意防范风险,要建立止损机制和风险管控机制,比如用对冲的方式来降低经营中的风险。但是如果把期货商品作为一个投机手段就错了,为了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规避风险的期货和把期货作为一个投机业务,这两者是不一样的。中央企业在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 产融结合风险控制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投资办银行。韩国很典型,根据将金融运行风险和产业运行风险隔离的原则,它规定企业持有银行股份比例不得超过 4 %,或者可以达到 8 %,但是表决权只有 4 %,而且要达到 8 %需经过批准。美国也不允许企业直接持有银行的控股权,两者不可直接挂钩,企业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来实现,这就是考虑到风险问题。日本上世纪 80 年代的企业金融模式曾作为一个成功典型进行过学习推广,但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日本经济出现大的危机,十几年没有恢复,其企业和金融结合的模式后来被否定了。现在日本政策稍宽松一些,有企业办银行的例子,如索尼等三家企业,但是它不搞大额批发贷款业务,而是依托股东在全国的零售或营销网络,面向个人客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如 seven-eleven 便利店。这次经济调整,美国首当其冲就是银行。所以在办银行这个问题上,中央企业一定要冷静。部分中央企业要求投资办银行的主要理由是将来利用银行为企业发展提供服务。可是目前国家对银行控股股东的贷款监管非常严格,不允许银行对控股股东有任何授信和贷款,股东可以存钱,但是银行对关联企业不可以授信贷款,不存在企业办银行为自己服务的情况。当然,企业不是不能办银行,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把产融结合作为经营发展的一个专题来研究探讨。另外,现在的金融衍生产品品种非常复杂,中央企业如果涉足衍生产品领域,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 总之,中央企业在产融结合问题上要慎之又慎。在金融产品的决策方面,没搞懂的必须真正搞懂,必须把规避风险的措施做好。下一步,我们要培养 30 ~ 50 家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真正加大“走出去”的力度,必然要涉及产融结合问题,因此,必须努力学习,掌握相关知识。 新形势、新挑战为中央企业产权管理工作带来新机遇、赋予了新的内涵,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探索,大胆创新,开拓进取,为实现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省国资委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动态监测工作会议. 中国产权市场发展高层论坛暨第五届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论坛在南京召开. 服务经济,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共舞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十三年发展巡礼.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潘永和来我所视察工作.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关于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变更的通知. 国务院出台系列政策护航 企业兼并重组大提速. 排污权交易政策年内待出 央地分工范围厘定. 新兴市场企业跨境并购交易上半年攀升25%. 天金所建成全国金融资产交易网络平台. 上半年经济亮点:投资消费增长趋于协调. . 1/87.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国务院出台系列政策护航 企业兼并重组大提速. 次访问. 长期制约跨地区企业重组的财税分配问题有望得到解决;财政资金对央企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也将加大;民间资本的准入领域则进一步切实放宽。三大利好政策支持下,中国企业兼并重组有望又好又快地实现“大提速”。 9月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体制改革突破和财政信贷政策倾斜等方面,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地区可签财税协议 或五五分成 《意见》首先在制度上做了重要突破。 《意见》提出,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一直以来,由于财政税赋等诸多问题存在,地方政府面对企业兼并重组一直“护犊情深”,持有抵制情绪。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主任赵航指出,从汽车行业来看,目前兼并重组的问题主要就在于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协调。不少钢铁企业老总也一直对地方政府设障跨区域重组表示忧心。专家指出,上述措施一旦落实,基本从机制上消除了地方政府暗中阻挠企业兼并重组的动机,对推进兼并重组意义重大。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央行于2008年出台的办法,企业总分机构当期应纳税额中的25%将按一定比例在分机构各地间进行分配。这一政策被认为触及企业跨区域重组的根本问题。兼并重组后,企业仍需在地方保留分、子公司,才能达到利益分成的效果。 尽管《意见》并没有明确地区之间的分成比例,但据有关人士透露,对于收购企业每年产生的利税,可能按照五五对开的方式,由兼并企业所在地政府和被兼并企业所在地政府分成。不过,具体分成比例仍待有关部门在操作细则中明确。 中央、地方均可设专项基金 央企获益 此外,《意见》还在财政金融资源上对企业兼并重组给予大力支持。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 除了扫除税收障碍以外,《意见》还指出,将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 《意见》特别强调,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近期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变动使得一些人士担心央企重组速度放缓,但专家指出,国资委仍将按照原计划推进央企整合,在国务院多方面政策的推动下,央企重组将继续加速。记者也了解到,国资委主任王勇上任后曾表示,将按照已有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民资欲破“天花板” 兼并重组当“利器” 值得注意的是,在《意见》中,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问题被再次重点提及。 《意见》明确,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兼并重组将成为民营资本参与垄断行业改革的重要途径,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中国经济发展的基础会更健康。 由于各种障碍的存在,当前以上领域还鲜有民间资本的身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肖强认为,这一条款为民间资本投资提供了制度支持,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但是,制度门槛的清除并不意味着民间资本可以长驱直入。上海证券宏观经济首席分析师胡月晓指出,经过长期的发展,部分领域的垄断格局已经形成。“制度门槛没有了,市场门槛却已经很高。” 为打破市场门槛,鼓励公平竞争,产权多元化是欧美国家的普遍经验。对我国而言,兼并重组无疑是实现产权多元化的重要手段。对此,《意见》明确,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意见》还为民间资本指明了最容易进入的领域,“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工信部权威人物指出,在垄断行业中,电信行业的增值服务等领域已经完全放开,民营资本可以通过兼并重组迅速做大做强。 未来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将更广阔。《意见》指出,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胡月晓表示,此前,由于缺乏投资机会,民间资本热衷于炒房、投机、推动资产和大宗商品泡沫的投机行为。今后,随着投资渠道的扩大,实体经济吸引力会重新增强,会有更多的资金回流到实体经济,经济发展的基础会更健康。(张牡霞 李雁争) 信息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0年09月07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何亚斌:国企改制应通过产权市场完成. 次访问. 国办发[2005]60号文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列举了三条渠道,从制度上留下了缺口。 一、企业融资方式之一:增资扩股简说 企业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的行为。 企业增资扩股主要有以下目的:(1)扩充资本金,加大净资本规模。(2)筹集经营资金,解决企业本身融资难问题。企业融资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的方式,通过内部股东增资,可以扩充股本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通过引入外部股东,则可以增加股东人数,为企业引入外部资金。(3)提高公司信用,获得法定资质。如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增大净资本规模,以便达到法定资质要求。(4)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增资扩股实现企业改制,也是一个产权明晰的过程。由于外部股东的加入,可以利用外部股东在管理上的经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可以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克服企业一股独大的缺陷,建立股东之间的制约机制。 二、国企改制方式之一:增资扩股方式改制的法规规定之演进 增资扩股被列为国企改制的方式之一,首见于200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 实践两年后,鉴于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等问题,国家意识到必须对增资扩股改制方式进行规范。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特别规定要“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主要手段有: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权。经批准,通过公开招聘、内部竞聘上岗或有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整个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能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 (二)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第一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第二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等方式筹集资金等。 (三)存在该文件所列五种情况之一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为了实现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目的,实现择优选择投资者的初衷,60号文提出严格制订和审批改制方案,要求:“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 三、国企增资扩股改制的规范应当而且只能通过产权市场来实现 我们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起草者的本意是想尽量扩大增资扩股的公开性,扩大信息披露的受众面,但实践证明,不仅不可能依靠“媒体或网络”来为“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把关,也不可能依靠“媒体或网络”公开信息来达到择优选择投资者的目的,反而留下了制度上的新漏洞,为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稀释甚至转移国有产权提供了两条新的“地下通道”。 (一)增资扩股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比通过“媒体或网络”具有明显的优势 1. 可以充分发挥产权市场“发现投资者、发现价格”的功能,寻找到潜在的合格的投资者和优秀企业家。产权市场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等买方资源,有利于为改制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充分发掘企业股权的最大价值。 2. 可以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变相协议转让现象的发生。通过产权市场进行增资扩股,可以对原有股权进行彻底的量化,防止变相低价转让和低价稀释股权。企业在设计改制方案的时候,必然是按照市场的规则和要求进行设计,因此对市场上所有潜在的投资者都一视同仁。 3. 可以防止股权向管理层过分集中。管理层有可能变相以较低的价格持有公司的股权或者完成曲线“mbo”。增资扩股进场操作,通过严格的评估和引入竞价机制,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此类风险,也可避免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暗箱操作。 4. 有利于国资机构监管。产权市场通过制度设计和信息化手段,可以保证所有过程都在监控之下,避免了人为操作和控制。如果通过“媒体或网络”这些不确定的渠道,则无法对之进行监管。 5. 产权交易市场拥有一支素质很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投资银行人才队伍。而“媒体或网络”则基本不具备这个重要条件。 (二)产权市场具有“媒体或网络”的信息公示功能 产权市场发布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媒体和网站”(是“和”而不是“或”),这是3号令早在2003年12月就规定了的。但还不仅限于此,还要通过专业会员发布信息,通过经纪人网络发布信息,并且对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做好尽职调查。 四、湖北省国资委通过产权市场完成增资扩股改制的成功案例 湖北省国资委较早地认识到,通过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来实施国企增资扩股改制是正确的选择,因而发文指定湖北省医药公司增资扩股改制项目进场操作。光谷联交所较好地完成了这一工作,引进了两家有上市公司背景的医药企业投资,招股方、参股方和省国资委都比较满意。 (一)成功操作该项目的关键设计 一是招股条件设计:重在择优选择投资者。增资扩股不是单纯的资产或股权转让,而是寻找最优的合作伙伴,因此既需要在投资者的规模、信誉、行业等方面做出选择,又需要考虑投资者与医药公司在产业与文化上融合的可能性,经过与省国资委改革处和省医药公司反复协商,最终确定了投资者条件。 二是操作程序设计:重在实地考察沟通。产权转让程序一般包括信息公告、意向登记、资格审查、确定交易方式及组织实施交易五个步骤。考虑到增资扩股改制的特殊性,在资格审查之后我们增加了“实地考察与投资意向沟通”的程序,并将之设计为保证增资扩股后新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实地考察与投资意向沟通起到了重要作用。坦诚的交流既使各方坚定了合作的意愿,又使各方的融合在交易完成之前就已经开始。 (二)操作增资扩股项目注意事项 一是竞价问题。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增资扩股改制进入产权市场,主要目的是“择优选择投资者”,因而竞价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如果按照净资产价增资扩股,对于改制企业来说,前期的投资成本、潜在价值、未来利润潜力以及企业资源的稀缺性,都有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二是股东人数问题。公司扩股的股东人数最好不要超过200人而成为公众公司。 五、湖北省国资委对60号所做的制度上的完善 通过武汉光谷联交所操作湖北省医药集团公司增资扩股改制和湖北省种子集团公司增资扩股改制两宗案例的成功,湖北省国资委在总结实践体会的基础上,于2007年12月底,制订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鄂国资改革[2007]422号),创造性地执行了国办发[2005]60号文中关于增资扩股改制的规定,删去了“媒体或网络”的表述,明确产权市场是增资扩股改制的唯一渠道。该文的表述是:“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这就在制度法规上对60号文做出了贡献。(作者为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董事长) 来源:《产权导刊》2008-02-14 .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上半年经济亮点:投资消费增长趋于协调. 次访问.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次访问. 本公司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成立,是江苏省政府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为大型一类企业。省政府授权本公司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具有国有资产投资及经营管理职能。本公司在国内外拥有数十家全资、控股子公司。本公司经江苏省政府授权,拥有管理江苏省海外企业的职能。 目前在海外的窗口公司有:钟山有限公司(香港)、苏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美国)、欧星贸易有限公司(德国)、钟山株式会社(日本)、江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波兰)等直属全资子公司。 本公司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易货贸易、对台贸易和边境贸易业务:举办境内外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开展"三来一补"、转口贸易;经营装潢、房地产、小额寄售和期货业务;从事咨询、广告、商场、饮食、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经营除国家规定专营以外的各类国内贸易业务。海外窗口企业还开展招商引资、劳务输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仓储运输、旅游、金融、保险、招商等业务。 本公司将在江苏省政府的关心、领导和省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积极发展海外事业,开拓海内外经营,走多元化、集团化、实业化、国际化的道路,为加快发展江苏省开放经济,努力推进江苏经济国际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江苏省海外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单独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以江苏海外集团的雄厚实力为依托,主要致力于开展以下各项业务: 1. 多种形式的实业投资、金融投资; 2. 各类投资项目的受托管理; 3. 企业购并重组、产权交易、改制上市的策划与运作; 4. 境内外招商引资、项目融资; 5. 项目投融资咨询服务; 6. 行业分析、企业发展研究; 7. 国内贸易。 地 址:南京北京东路29号 邮 编:210008 电 话:7710101 7710131 传 真:7711532 7711861. 查看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产权市场概况.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 服务功能. 主要交易流程. 主要交易品种. 产权交易方式. 部门设置. 会员单位. 图片集锦.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 镇江产权. 扬州产权交易所. 苏州产权交易所. 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常州产权交易所. 南通众和产权交易所. 淮安产权交易中心. 宿迁市产权交易中心. 徐州产权交易所. 盐城市产权交易所. 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 泰州市国联产权交易所. . . . 江苏产权市场简介. . 江苏产权市场. 建设始于1995年,省政府把培育和组建产权市场,推动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重组作为配合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在省政府及各市政府的扶持下,相继成立了省产权交易所和各市产权交易机构,为培育和规范产权市场的发展,省、市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产权交易的法规、规章以及企业进场交易的优惠政策,使江苏的产权市场开始启动和逐步活跃起来。 几年来,在省产权交易所牵头下,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统一协调,通过信息共享、异地交易等方法逐步形成了江苏产权交易市场网络,各交易机构在公共信息平台――“江苏产权市场”网站上自主发布信息,正逐步体现出信息集中的优势。市场活跃、合作密切、步调一致,成为江苏产权市场的最大特色,使江苏产权市场处于国内先进地位。. . . . 江苏产权市场成员(排名不分先后).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 南京产权交易中心. 镇江市产权交易中心. 扬州产权交易中心. 常州产权交易所. 苏州产权交易所. 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南通众和产权交易所. 徐州产权交易所. 淮安产权交易中心. 泰州市国联产权交易所. 盐城市产权交易中心. 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次访问. 汇业是国内著名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倡导“汇聚英才,共创伟业”精神,广纳各方精英。汇业拥有一支以律师为主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在内的高素质中青年团队,现有从业人员70余名,律师助理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其中博士占10%,硕士占45%。近半从业人员具有高校教师或政府官员或企业高管或法院法官的从业经历,并为相关领域的资深学者和专家。汇业具备证券期货和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以及重大招投标等各种法律与经济专业从业资格。 汇业立足于“长三角”,同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均有派出人员,也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等世界各地著名律师行及相关机构均有密切合作往来,逐步形成了全球化服务网络。汇业注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交流学习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并选派人员到澳大利亚、英国等法学院进修,也与国外相关合作机构互派人员进行交流实践。 汇业设有知识产权部、改制重组部、金融证券部、房地产部、劳动法律部、诉讼仲裁部、研究发展部等专业机构。主要客户为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政府机关和中资大型企业;其中涉外业务的不少长期客户均属世界500强企业。 汇业一直秉承 “敬业、专业、汇业”的服务宗旨,一直努力以最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江苏办公地址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2b-16邮编:210009电话:8625 83287788传真:8625 83287799 上海办公地址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广场13楼c座邮编:200050电话:021-52370950传真:021-52370960 网 址:www. Malawcentral. Com . 魏青松律师简历. 魏青松 高级合伙人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学硕士. 基本介绍 高级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91年,法学学士)和南京大学法学院(1997年,法学硕士)。证券从业律师。具有十年中国律师和二年境外律师执业经验。 对法学问题有深入的研究,经常应邀在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国有资产管理》、《国际贸易问题》、《上海经济》、《江海学刊》、《董事会》以及香港《现代金融》、china legal development bulletin、asialaw等刊物发表三十余篇法学论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004年―2005年,在美国baker & mckenzie香港办事处执业,为香港律师会注册境外律师。 现着重从事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组改制、土地、知识产权、国际商务法律问题的实务和研究工作。.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工作业绩 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在中国收购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中国独资企业的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某省级人民政府,就某发电厂bot项目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亿美元。 代表一家国有企业,与一家知名跨国公司成立合营企业。 为某省级文联和作家协会,常年提供版权法律服务。 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当时“中华第一案”(涉案金额32亿元人民币)无锡非法集资案主犯的辩护工作。 在一起撤销权诉讼中,代表一家国有企业。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并将案件作为判例发表。 在一起商业秘密侵害诉讼中,代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该案件为中国大陆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代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该案件被评为中国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年度十佳案例。.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qingsong. Wei@china. Com. 查看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任胜利:产权交易市场是国家依法确定的产权交易场所. 次访问.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一点体会 2008年10月28日是产权市场从业人员的一件最大的利好消息。历时十四年立法进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 《企业国有资产法》向社会表明:我国产权市场诞生二十年来,告别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无法律依据的时代,也说明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国务院国资委选择(备案)、以及省级国资委认定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的活动终于得到国家法律认可。 《企业国有资产法》也向社会发出了信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无容置疑,涉及这一规定的内容是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法律规定,虽然该法的立法根本目的是从法律上保护企业国有产权的安全,但是更具有特色的是严格规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活动场所――是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所以,保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安全的历史责任也就责无旁贷的落在产权交易市场的肩膀上。笔者学习《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后,第一感觉就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合法场所的再认识。 1. 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应当是国家相关部门或省级政府设立的交易场所。自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颁布施行以来,笔者对3号令中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依法设立”的规定感到不解,感到没有解决当前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机构的实际问题,而且还形成理解上的偏差。比如,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面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200多家、性质林林总总、监管部门多种多样的实际状况,“依法设立”就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由于3号令对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设立的规定不确切实际上形成了制度本身尚不完善,给了一些地方政府钻制度的“空子”:即通过违规建立产权交易机构并获取不当利益。由于国务院没有明确那个部门归口管理产权交易市场,也因为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职能限制,所以3号令没有明确各省市产权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国有产权进入那一级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才是合法的,所以,有的地方政府在贯彻3号令时采取各取所需的策略,认为凡是有行政权利的政府、无论那一级政府都有权批准设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这样以来,各级政府层层设立交易机构似乎找到了依法设立的依据。有些地方政府把产权交易市场等同于公共权利招投标中心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尽管这些政府并没有从法律层面搞清楚公共资源的概念)或行政服务中心,规定国有产权进入这些“中心”交易,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由于规定的模糊,社会上有的机构和相关人员认为“依法设立”就是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后就可以设立,甚至各种性质的企业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也可以设立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并且美其名曰“市场竞争”,甚至同一城市设立多个国有产权转让机构,令社会各界对产权市场的规范性心存疑虑,也制约产权市场的正常发展。 鉴于全国大多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机构进场交易的产权性质多种多样,不仅仅局限于企业国有产权,因此,国务院国资委可以会同其他国家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提出修改3号令的意见,把3号令上升为国务院颁发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条例》,成为全国产权市场统一运行的基础制度,显然,也应当明确产权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及其应当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责。比如,可以参照《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的规定(《证券法》一百零二条:“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通过《条例》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场所应当经过省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和解散。当然,谁设立产权交易场所谁就应当依法对产权交易场所承担监管职责。省级政府就可以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产权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而被监管的产权交易场所的法律地位就出来了。表现在:一是产权交易场所要有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它的设立和解散;二是产权交易场所的自律管理活动要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当前,可以将京津沪渝四家央企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则扩大的有条件的省(区)级产权交易市场,具体规定企业国有资产应当在这些机构进行,其余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整合成为省级产权交易机构的分支机构。如果这样依法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全国依法转让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不会超过35家。鉴于产权市场交易品的复杂性和属地性,我们应当破除任何一个产权交易场所统一全国产权交易场所的想法,整合后的全国产权市场可以按照《条例》统一规则和统一程序,可以考虑四家央企国有产权交易场所和全国省级产权交易场所联合成立全国产权市场的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是圆形的,其周边就是直辖市和省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核心就是国家对产权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笔者认为,这样构建全国产权交易场所可能是一种现实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 2. 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与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同属于资本市场的不同层次。《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该法本条规定与3号令最为明显的不同是前者是“产权交易场所”而后者是“产权交易机构”。笔者认为,这正是该部法律“点睛之笔”。 顾名思义,“产权交易场所”是一个交易多方转让资产的平台,是提供交易设施和组织交易、提供各种服务的自理管理的法人。该部法律对产权交易场所的规定与《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较为一致。《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对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显然,只有具有场所功能和性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才能称之为产权交易场所。而“产权交易机构”不能等同于“产权交易场所”,它的概念的外延要宽泛得多,因为,无论是自买自卖产权的投资银行性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还是营利性的产权交易机构,都属于产权交易机构的范畴,不一定属于“产权交易场所”。 结合《证券法》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定位,对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对产权交易场所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两部法律对证券交易场所和产权交易场所的法律定性没有本质区别,如果有区别的话,也是因为它们在资本市场中层次的高低,交易品的分类不同。也许有人要问,为什么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国家有《证券法》给予明确,而姗姗来迟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产权市场和产权交易所的法律描述确比较简单?原因在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尚未成熟,所以《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范畴(尽管也是采取列举方法定义)比较窄,而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相当宽泛:“‘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股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他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 如果参照美国法律对“证券”的定义,我国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品也属于“证券”的范畴,所以,证券交易场所和产权交易场所应当属于资本市场的同类,而不是异类;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应当与证券交易场所一样,同于属于资本市场而处于不同层次,承担资本市场中不同交易品的职能。 (作者为江西省产权交易所总裁).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蔡敏勇:产权市场参与并购贷款“一箭三雕”. 次访问. 编者按:3月2日至3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2009年会员大会在上海召开。新浪产权就上海联交所在新的金融形势下的发展思路和行业热点等话题对上海联交所总裁蔡敏勇进行了专访。 新浪产权:去年上海联交所实现交易额1070亿元,同比增长12%,面对新的国际金融大背景,今年是否还有信心保持两位数增长? 蔡敏勇: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产权市场受到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最直观的表现为项目转让方增多,受让方相应减少,随着金融危机的深入,这种不平衡性在有的行业会减轻,有的行业则会增高。 举个例子,当前投资者对基础设施热情很高,有些项目供不应求,价格随之被拉高;相反的,房地产市场处于下降通道,顶不住就只能低价格处理。 总的来说,产权市场在当前的金融形势下仍然有很多机会,越是这个时候越有人来产权市场寻找“物美价廉”的项目,产权市场的机遇就来了。 新浪产权:去年12月并购贷款开闸,上海联交所迅速和工行等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在近日有了第一笔交易,您如何看待并购贷款开闸给产权市场带来的机会,产权市场又能给并购贷款相关各方带来哪些影响? 蔡敏勇:目前在上海联交所有一批优质项目进入并购贷款程序寻求与银行的合作,我们会继续推进银企在并购贷款方面的合作。而上海百联获得工行上海分行4亿元并购贷款是通过工商银行总部的程序性批准完成的,是工行系统内第一笔真正意义上的并购贷款。 我认为并购贷款能够促进经济的健康和高效运行。首先对企业来讲,并购贷款有利于企业加大并购的力度,其次有利于银行业经营制度的创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银行业可以通过丰富业务品种保持自身经营的良性状态,所以这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前,除了工商银行外,其他银行也在积极推动各种类型的并购贷款,这将促进并购贷款种类的不断增加。第三个方面,银行业的介入会对并购的转受让双方提出更加规范的要求,所以商业银行开放并购贷款有利于促进并购重组质量的提升。 产权市场能够大大提升并购市场的流动性,也会使产权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在并购市场得到体现。另外,银行业在并购业务方面经验丰富,产权市场积极参与并购贷款有利于其在并购重组业务上的规范运作,有利于产权市场的并购业务向金融市场体系靠拢。 产权市场是区域性、非标准化的资本市场,并购贷款是产权市场进入金融市场体系重要的工具,所以产权市场积极参与这一业务是三管齐下,一箭三雕的事情。 新浪产权:您在本次会员大会的报告中提到,上海产权市场已经成为海外并购的重要平台,而目前正是中国企业走出去海外并购的好机会,上海联交所具体将怎么做? 蔡敏勇:上海产权市场既能服务于大企业,也可以服务于中小企业。上海产权市场在2008年推出了南南全球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这两个平台为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了通道。 以前者为例,现在包括非洲在内的很多国家的项目都在这里挂牌,大型企业感兴趣可以参与,同时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更加可行的通道。比如四川的一家秸秆技术企业,通过这一平台走出了国门,目前在埃塞俄比亚拿到了上亿元的订单,助力企业的快速发展的效果非常明显。 相同的还有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同样实现了当年揭牌、当年运营、当年盈利,为中国和国外企业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合作平台。 新浪产权: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中央企业到2010年底要减少到80到100家,也就是说不到两年的时间要整合掉40到60家,这个难度可以说相当之大,上海产权市场在央企产权交易方面有哪些积极的应对措施,以保证央企整合又快又好的进行? 蔡敏勇:做好央企产权交易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做起,第一个是信息化建设,上海产权市场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设信息化平台,与国务院国资委的各个监测系统实现对接,进一步提高产权市场信息化的程度;第二方面是进一步充实和改造投资人信息库,把更多具备实力的投资机构吸引进来,丰富投资人信息库;第三方面是规范,央企重组整合时间越紧迫,交易过程中的规范就越重要,上海产权市场今年会在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新浪产权:本次会员大会上,我们了解到很多产权经纪机构都在考虑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转型的问题,您对他们有什么建议? 蔡敏勇:我们的会员单位也要适应我们多元化、多层次、多板块发展思路的转型,今年我们会专门组织会员单位考察南南全球技术产权交易所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并且会把上海产权市场的业务平台做成网络化序列,会员单位打开系统就能看见哪些业务是适合自己的,引导会员单位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 新浪产权:从2008年的情况来看,国内几家大型产权交易机构都在积极发展新业务,并且明确提出了“集团化”的发展思路,但是一些业界人士也有不同观点,认为产权交易机构什么都做恐怕难以做好,在您看来,是否一切权益性资产都可以在产权市场交易? 蔡敏勇:你说的对,既要发挥产权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但是也不能无限制放大其功能,做精、做强、做优产权市场仍需大家的共同努力。不能把目标铺得无限大,而是要制定有限目标实现重点突破,对新业务要做缜密的调研,成熟一个推出一个,而不能什么都做,最后还荒废了自己的主业。 产权市场是非标准化的资本市场,其可探索的领域很多,但最主要的还是要做精、做强、做优。(李学亮) 信息来源:新浪产权 2009-03-09.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 我所组织会员参加《2009中国投资机会――苏商资本论坛》活动. 我所组织会员参加中国产权市场高层论坛 见证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成立 [2010-7-22]. 刚果共和国总统萨苏在国庆盛典上为中江公司孔新宁董事长授勋 [2010-8-27].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上半年完成投资5亿元 [2010-8-27]. 汇鸿集团荣获“全国aaa级诚信单位”称号 [2010-8-27]. 弘业集团召开新领导班子任职宣布大会 [2010-8-27]. 更多. . . . . 仪征市真州镇仓储及住宅用房转让. . . . . . . . 更多. . . . 会员分为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两种:直接会员是指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设立的,主要从事产权代理和自营业务的企业法人;间接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代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信誉和业绩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纪人公司、经纪人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 →. 详细内容. . . 会 员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委派交易员进场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 对交易所的重大业务有提议、监督的权利; 优先得到与交易所提供的产权交易政策文件及交易信息; 享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公用设施以及其它服务; 对交易所的处罚不服,提出申诉。 会员承担如下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交易所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交易所的声誉……. →. 详细内容.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民企500强去年净利总和不敌央企两巨头. 次访问. 全国工商联昨天在京发布的《2010中国民营企业500家分析报告》(下称《报告》)显示上述数据。 当天,“2010中国民营企业500家”榜单发布,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1463. 13亿元营收成绩单,连续第二年稳坐头把交椅,苏宁电器和联想控股(联想集团:00992. Hk)分列二、三位。 与去年相比,今年民企500家入围门槛由2008年的营业收入29. 7亿元提高到36. 6亿元。 虽然民企发展势头强劲,但与“财大气粗”的央企相比还略嫌“寒酸”。 去年,中国移动(00941. Hk)净利1151. 66亿元,中国石油净利1033. 87亿元,两者相加已经超过这500家民企的净利总和(2179. 52亿元)。而民企500家中,“最赚钱的民企”为杭州娃哈哈集团,2009年实现税后净利87. 8亿元。 黄孟复:尽早培育民营跨国公司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在“2010民营企业500家”发布会上表示,中国要为大型民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尽早培育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民营跨国公司。 作为民企“娘家人”的全国工商联,今年已经是连续第12次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家”。 负责此次调研的全国工商联经济部人士透露,2010年的年度调研是针对2009年企业营收情况进行的,共调研了3600多家营业收入在3亿元以上的民企。 制造业占多数,民企谋求转型 全国工商联副秘书长、经济部部长欧阳晓明表示,受益于2009年的房地产刺激政策,房地产行业从2008年的16家提升为26家。 尽管如此,制造业成为未来三年民企最为炙手可热的投资方向。 “中国民营企业500家”的入围企业仍以制造业为主,共有308家。 黄孟复在会后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些大型民企正积极转型,越来越多涉及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开发经营中。 调研数据显示,民企500家中,有36家企业涉及生物医药产品的开发利用,有26家企业涉及太阳能、风电、新型电池等新能源相关产业。 在昨天的《报告》发布会上,黄孟复表示,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需要集政府、企业和工商联之力,培育和锻炼一大批有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民营跨国公司,这对推动我国产业升级,提高国际话语权,维护国家经济持续发展和经济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全国工商联强调,进行民企年度调研和发布民企500家,旨在了解大中型民企的经营状况、行业特征及企业管理等情况,并非作秀。 附表_去年民企总收入前10位 企业 行业 区域 营业收入总额 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江苏 1463亿余元 苏宁电器集团 批发和零售业 江苏 1170亿余元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北京 1063亿余元 广厦控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建筑业 浙江 508亿余元 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 农、林、牧、渔业 四川 460亿余元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综合 海南 456亿余元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食品加工与食品、饮料制造业 江苏 451亿余元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食品加工与食品、饮料制造业 浙江 432亿余元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批发和零售业 新疆 424亿余元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广东 397亿余元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2010-08-30.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省国资委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动态监测工作会议. 中国产权市场发展高层论坛暨第五届中国产权市场创新论坛在南京召开. 服务经济,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共舞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十三年发展巡礼. 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潘永和来我所视察工作.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关于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变更的通知. 国务院出台系列政策护航 企业兼并重组大提速. 排污权交易政策年内待出 央地分工范围厘定. 新兴市场企业跨境并购交易上半年攀升25%. 天金所建成全国金融资产交易网络平台. 上半年经济亮点:投资消费增长趋于协调. . 1/87.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产权交易――规章.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 次访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1. 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 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行政行为,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配”。 3. 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4. 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一)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二)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四、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六)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七)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切实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改进对兼并重组的管理和服务 (一)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特别是跨国并购业务的专门人才,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加快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风险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鼓励和规范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维护国家安全。 六、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要求,协调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国务院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返回.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次访问. 汇业是国内著名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倡导“汇聚英才,共创伟业”精神,广纳各方精英。汇业拥有一支以律师为主包括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士在内的高素质中青年团队,现有从业人员70余名,律师助理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其中博士占10%,硕士占45%。近半从业人员具有高校教师或政府官员或企业高管或法院法官的从业经历,并为相关领域的资深学者和专家。汇业具备证券期货和国有资产产权法律事务以及重大招投标等各种法律与经济专业从业资格。 汇业立足于“长三角”,同时在全国各主要城市均有派出人员,也与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香港等世界各地著名律师行及相关机构均有密切合作往来,逐步形成了全球化服务网络。汇业注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定期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交流学习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并选派人员到澳大利亚、英国等法学院进修,也与国外相关合作机构互派人员进行交流实践。 汇业设有知识产权部、改制重组部、金融证券部、房地产部、劳动法律部、诉讼仲裁部、研究发展部等专业机构。主要客户为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中国政府机关和中资大型企业;其中涉外业务的不少长期客户均属世界500强企业。 汇业一直秉承 “敬业、专业、汇业”的服务宗旨,一直努力以最良好的社会形象,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江苏办公地址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7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2b-16邮编:210009电话:8625 83287788传真:8625 83287799 上海办公地址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华敏•翰尊国际广场13楼c座邮编:200050电话:021-52370950传真:021-52370960 网 址:www. Malawcentral. Com . 魏青松律师简历. 魏青松 高级合伙人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学硕士. 基本介绍 高级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91年,法学学士)和南京大学法学院(1997年,法学硕士)。证券从业律师。具有十年中国律师和二年境外律师执业经验。 对法学问题有深入的研究,经常应邀在学术会议上发表演讲。在《中国法学》、《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国有资产管理》、《国际贸易问题》、《上海经济》、《江海学刊》、《董事会》以及香港《现代金融》、china legal development bulletin、asialaw等刊物发表三十余篇法学论文,其中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2004年―2005年,在美国baker & mckenzie香港办事处执业,为香港律师会注册境外律师。 现着重从事国有企事业单位重组改制、土地、知识产权、国际商务法律问题的实务和研究工作。. 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工作业绩 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在中国收购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中国独资企业的运营提供法律服务。 代表某省级人民政府,就某发电厂bot项目提供法律服务,项目投资总额超过10亿美元。 代表一家国有企业,与一家知名跨国公司成立合营企业。 为某省级文联和作家协会,常年提供版权法律服务。 在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为一家知名跨国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参与当时“中华第一案”(涉案金额32亿元人民币)无锡非法集资案主犯的辩护工作。 在一起撤销权诉讼中,代表一家国有企业。最高人民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并将案件作为判例发表。 在一起商业秘密侵害诉讼中,代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该案件为中国大陆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案件。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诉讼中,代表一家知名跨国公司。该案件被评为中国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qbpc)年度十佳案例。.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qingsong. Wei@china. Com. 查看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 . . 本栏目由.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与本网联合推出 主持律师:. 魏青凇. 律师. . . 问:. 我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五个股东,其中三个股东为国有股东,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30%、20%、10%,我公司拥有某公司20%的股权,现欲转让该股权,这需要挂牌公开交易吗?有政策依据吗?谢谢!. 答:.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该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公司的国有股权占到60%的份额,因此,贵公司应当为国有控股企业。贵公司如转让拥有的某公司的20%的股权,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问:.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指出: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可不可以改为"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受让方完成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由于持续经营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由受让方享有或承担。"经由这样一改,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请问,这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那该如何处理? . 答:. 正如您所说的,如果改为“从评估基准日起至受让方完成工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由于持续经营而增加或者减少的净资产由受让方享有或者承担”将为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样的更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我们认为,实践中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应当严格按照《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 问:. 我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成立了一全资的投资公司,两家公司一起共同参股上海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和我集团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作。目前因集团内部整合,决定撤消下属的该全资公司,该公司在上海公司的股权也拟转由本集团公司持有。 请问:1、本次股权转让是否由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即可办理工商登记? 2、由出资人收回的股权转让(我公司为该转让方的唯一出资人)是否还一定要进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具体该如何操作?如果进,是否能在江苏省内进行?(提问人:shuihety ). 答:.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办法》”)的第26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但是,在整个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审批手续只是其中关键的一个环节。根据《办法》的第三章的相关规定,从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到办理工商登记,这之间还有很多程序,具体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转让申请的受理、转让信息的披露、受让申请的受理、转让方式的选择、产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产权交易鉴证等。 因此,贵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是由国资部门批复同意即可办理工商登记,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还有很多程序要完成,建议多参照《办法》的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2、关于挂牌交易的问题,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4条的规定,除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有产权转让是否需要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与贵公司是否为转让方的唯一出资人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关于挂牌交易的具体操作,简单来说,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步骤来进行:(1)选择产权交易机构;(2)签订委托协议;(3)发布产权转让信息;(4)确定交易方式;(5)组织实施交易;(6)签订产权转让合同;(7)出具交易鉴证。 依据《办法》的第10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因此,贵公司当然可以选择在江苏省内进行。 另外,你们是否考虑过采取公司合并的方式?即,将全资子公司与集团公司合并,全资子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这样就可以将全资子公司对上海某公司的股权直接变更为集团公司持有。. 问:. 我单位拥有一企业国有产权,但比例非常小,如转让是否需要评估做为价格参考,但如评估费用必将远大于我企业股权权益,这种情况下我企业应该怎样进行转让?(提问人:xianqiang ). 答:. 答:《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财政部第14号令)(“《规定》”)第3条的规定,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在进行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且,该《规定》在第4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两种情形,即:“(一)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台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资[2004]87号)也进行了类似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贯彻上述规定,请咨询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问:. 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行政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2002年我公司和把公司下属的一家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另一家私人企业,只是有建筑工程局的批复,没有经过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这样做合法吗? 另外在那个时候,国有产权转让需要什么样的手续呢? 万分感谢,盼望早回复. (提问人:luofang ). 答:. 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通知》)的第3条规定:“出售县(旗、区、市)属企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地级市人民政府(含州、盟,下同)审批,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省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企业,不得出售;出售地级市属企业,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除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审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出售外,其他任何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决定出售企业。” 由此,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在当时出售国有小型企业至少需要地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因此,贵公司当时如果没有经过人民政府的审批而将下属的国有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私人企业,在程序上,这样的做法可能值得商榷。 2、关于2002年时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手续可参见该《通知》第4条的规定,具体包括征求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的意见、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发布出售信息、审查拟购买者的资信情况、资产清查及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资产评估、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出售价格及购买者、签订出售协议等。. 1/12. ----------------------------------------------------------. 在线提问:. 您必需以注册用户的身份登录后才可以提问.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熊焰:打造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产权基础平台. 次访问. 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中国产权市场历经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确立以来,产权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然而,就产权市场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关系问题,业界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我认为,建立健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产权市场是个不容忽视的基础性平台。 对多层次资本市场,我觉得有必要用发展的眼光对它进行重新认识,赋予其创新的内涵。 一些人简单地把资本市场等同于证券市场甚至等同于股票市场,其实是把资本市场的定义狭窄化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应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多形态”,即资本市场包括了股票市场、产权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和其他金融衍生品市场;二是多元化,即上述的每一种市场形态都应该呈现出金字塔式的多层次架构,包括全国性的场内市场(交易所市场)、集中的场外市场、分散的场外市场(地方性或区域性)等多个层次。建立健全多形态、多元化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系统,显得迫切和重要。 关于产权市场是不是资本市场这个问题,我认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已经作出了很好的回答。在这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并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从这个角度讲,产权市场作为为各类产权提供交易服务的专业化场所,其交易产品包括了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涵盖面要比资本市场大得多。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产权市场是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目前的交易品种已基本覆盖了除上市公司流通股以外的其他大多数资本要素资源。产权市场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平台。 股票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高端市场,产权市场则是一个低端市场。两者之间主要区别在于:第一,产品是否标准化。目前产权市场的交易品种显然是不标准的。第二,是否连续交易。股票市场是连续交易的,而产权市场则不是。第三,市场所面向投资者的差别。股票市场的投资者包括个人、各类机构(券商、基金等),而产权市场则更多地是面向那些规模和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或者机构投资者。 如前所述,目前的产权市场从事产权交易服务的过程,正是推进国有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这也正是为高端的股票市场培育拟上市企业资源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讲,产权市场是股票市场的基础。换个角度看,实践已经证明,现有的股票市场还远远不能满足股份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大量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缺乏一个专业、高效的股份转让服务场所。市场有这个需求,产权市场就有责任,也有驱动力去填补这个市场空白,争取成为股票市场的重要补充。 因此,我认为,同样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产权市场与股票市场应是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个认识,我认为,产权市场发展的可行路径是:以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为契机,聚拢资源,逐步形成消费习惯和市场氛围,完善市场功能,成为服务于包括国有产权在内的各类产权交易的产权大市场;在此基础上,通过交易制度、交易品种的创新,提高市场的流动性,进一步实现产权市场的本质功能,逐步发展成为多品种的基础性资本市场平台。(作者为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 来源:上海证券报2007年09月11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中国金融――规章.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 次访问.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李荣融:走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 李伟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邓志雄:中国产权市场的回顾与思考. 王勇:并购贷款应筑牢风险防控墙. 蔡敏勇:产权市场参与并购贷款“一箭三雕”. 熊焰:慎防跨国并购中的五大陷阱. 李伟:在规范中谋发展 在创新中求提高. 郑康营:构建区域产权市场的基本路径. 任胜利:产权交易市场是国家依法确定的产权交易场所. 李伟:关于国有产权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 . 1/3.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关于办公地址及电话号码变更的通知. 次访问. 我所办公地址自2010年5月18日起变更为南京市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29楼,邮政编码变更为210009,电话号码变更为:. 部门. 直线电话. 所长室. 025-83163377. 办公室. 025-83163355. 025-83163351. 025-83163358. 财务部. 025-83163350. 交易部. 025-83163380. 025-83163389. 025-83163381. 025-83163382. 025-83163383. 025-83163385. 培训督导部. 025-83163370. 信息部. 研发部. 股权登记中心. 025-83163360. 025-83163396. 025-83163362. 查号台. 025-83163352. 传真. 025-83163386. 025-86568800. 025-86568866. 特此通知!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二o一o年五月十五日.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国家国资管理――规章.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 次访问.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专家观点. 李荣融:走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之路. 次访问.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关于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苏国资[2008]61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7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产权交易机构收费政策的批复 (苏价费〔2007〕275号 ). 关于对江苏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综合评价的通知(苏国资〔2007〕14号). 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国资[2004]32号). 更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 中央企业2010年效能监察工作指导意见(国资纪发〔2010〕2号).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11号). 关于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运行情况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国资厅发产权[2010]5号). 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0]7号). 更多. . . . 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江西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通知(赣府金办字[2009]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9]1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 更多.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场外市场关闭了将近一年 再度开门迎散客. 次访问. 关闭了将近一年的大门将被打开。 从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处获悉,以“新三板”为基础的场外市场将重新允许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并拟定了初步标准。 这是继去年七月份,新三板进行系列改革后,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和特殊个人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以来,对普通个人投资者首次开放新三板的参与之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重新准入的自然人投资者门槛,将要求投资者须具备两年投资经验,并从资产规模条件与单笔交易最低股数限制两个标准结合考虑。 两标准“紧中有松” 据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透露,此次重新开启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场外市场,其参与标准有所限制。 首先,需要求自然人投资者具备两年投资经验。其次,投资者资产规模条件与单笔交易最低股数限制须符合两个标准:分别是资产规模50万者,其单笔交易需达1万股;而对于无资产规模要求的自然人投资者而言,其单笔交易需达3万股。 “这两个方案均为初定,相关方面还要做进一步的数据测试。”上述接近监管层人士指出。 实际上,此前有相关券商曾建议自然人投资者的单笔交易限制降低至一千股,而最新标准显然大大提高了这一准入门槛,回归到新三板成立之初的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标准,当时的门槛设为3万股/手,即“每次最少买卖1手,1手3万股”。 事实上,新标准的设立能有效地限制风险承受能力较小的散户进入。 以目前报价最低的绿创环保(430004)为例,其最新报卖价为4. 8元,如以新标准操作,无资产规模要求的自然投资者买入1手就需要资金14. 4万元,如按此前传言的单笔1千股操作的话,其启动资金仅为4800元,两者之间的资金准入门槛相距甚大。 “一些小散户很难跨过资产规模与单笔交易限定的双重门槛,从而也无法进入风险较大的场外市场。”一位业内人士对此评价道。 另一方面,新标准也有所放松,即针对资产规模达5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其单笔交易限制将为最低1万股,仍以绿创环保为例,其买入一手的资金仅为4. 8万元,已大大降低了资金准入门槛。 上述业内人士对记者分析道,新的标准是“紧中有松”,它能有效地分流不同风险承受能力者进入场外市场,而对自然人投资者的资产规模及单笔交易规模限定,既从双方面加强了风险控制,也给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更大的操作灵活性。 风险度与流动性的博弈 流动性的缺乏与投资风险的巨大一直是新三板挥之不去的“成长的烦恼”。而解决流动性的关键举措之一是重新允许自然人投资者进入,这实际上给监管者们带来了一个难题:如何在控制投资者参与风险的同时,做活新三板的流动性? 事实上,从新三板诞生以来,风险控制与流动性就一直在博弈,这点在自然投资人的准入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新三板设立之时,自然人是允许参与的,但在2009年7月份,中证协发布新规定,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和特殊个人作为“合格投资者”参与新三板交易,普通个人投资者将不再能参与。 当时的措施规定,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特殊个人包括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但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但不能参与其他公司股份的买卖。这相当于把普通个人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口子“封死”。 当时出台该项措施的背景是监管部门正在推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即向投资者提供适应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产品。而当时中证协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进行了风险分析,认为新三板公司风险将更大于创业板公司,因此投资者准入也更为严格。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最终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风投市场’为目标。”一位中证协的负责人在当初新规设定时曾如此表态。 事实上,这带来了新三板市场交投淡静的负面影响。 以2009年为例,在新三板挂牌的59家公司中,全年成交笔数仅为874笔,成交股数为10702. 2557万股,成交金额为4. 8216亿元。而今年的情况也不乐观,截至8月10日,今年以来在新三板挂牌的69家公司中,共成交413 笔交易,成交4820. 6470万股,成交金额2. 4764亿元。而以上证a股为例,其今年七月份成交总额为1898. 35亿股,成交金额达17437. 44亿元,平均每天的成交量为61. 24亿股,平均日成交金额为562. 5亿元。 事实上,目前新三板市场中,自然人投资者的潜力还远远没有被发掘出来,根据中证协的负责人介绍,在2009年年中时,中关村(7. 90,0. 04,0. 51%)科技园区代办系统有2000名多投资者,包括机构、个人大户等,以风投居多。其中个人投资者数量占比在40%左右,60%为挂牌公司原有股东。 换句话说,除了挂牌公司原有股东外,真正活跃在新三板市场的普通个人投资者,在数量上仅占总投资者的24%。 而随着对个人投资者的重新开闸,新三板的流动性缺乏情况有望得到改善。 “普通个人参与到场外市场中,再配以其他的政策,既能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又能有效的保护投资者。”一位主办券商人士对此评价道。(杨颖桦 俞悦) 信息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08-12 .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次访问. 查看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次访问. 查看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中国税务――规章.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 次访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返回.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 我所组织会员参加《2009中国投资机会――苏商资本论坛》活动. 我所组织会员参加中国产权市场高层论坛 见证江苏省股权登记中心成立 [2010-7-22]. 刚果共和国总统萨苏在国庆盛典上为中江公司孔新宁董事长授勋 [2010-8-27].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上半年完成投资5亿元 [2010-8-27]. 汇鸿集团荣获“全国aaa级诚信单位”称号 [2010-8-27]. 弘业集团召开新领导班子任职宣布大会 [2010-8-27]. 更多. . . . . 仪征市真州镇仓储及住宅用房转让. . . . . . . . 更多. . . . 会员分为直接会员和间接会员两种:直接会员是指依照国家 法律法规设立的,主要从事产权代理和自营业务的企业法人;间接会员是指为产权交易提供代理和其他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 申请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信誉和业绩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纪人公司、经纪人事务所及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 →. 详细内容. . . 会 员 享 有 如 下 权 利: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委派交易员进场从事产权交易代理业务; 对交易所的重大业务有提议、监督的权利; 优先得到与交易所提供的产权交易政策文件及交易信息; 享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公用设施以及其它服务; 对交易所的处罚不服,提出申诉。 会员承担如下义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交易所章程和有关规定,自觉维护交易所的声誉……. →. 详细内容.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次访问. 该公司是全国最大的工艺品进出口企业之一,是最早经营工艺品进出口业务的专业外贸公司。目前,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已隆重挂牌上市。 公司主要经营品种有:工艺鞋帽、箱包、玩具、绣品、丝毯、草柳竹制品、礼品、抽纱、红木、漆器、桐木制品、工艺陶瓷及雕刻品、美术工艺品、珠宝首饰等40个门类,商品销往60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曾获全国最大的出口企业第142位,国家对外经贸系统企业管理先进单位,江苏省外贸企业综合实力前10强及省出口创汇骨干企业、先进企业等荣誉。公司实力雄厚,目前正在实施精品战略五年规划,将以传统工艺精品的展示与销售为龙头,以精品制作为基础,带动江苏工艺行业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公司地址: 中国南京市明瓦廊131号 法人代表: 刘绥芝 电话: 4466181转 传真 : 4462502 4462442 email: jsacgrp@public1. Ptt. Js. Cn. 查看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其它――规章.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1243号). 次访问.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38号),现将《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江三角洲地区区位条件优越,自然禀赋优良,经济基础雄厚,体制比较完善,城镇体系完整,科教文化发达,一体化发展基础较好,是我国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具有高起点上加快发展的优势和机遇。要认真领会国务院的批复精神,把《规划》实施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贯彻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重要举措,把扩大内需与经济增长、社会建设、民生改善和提高开放水平结合起来,推动发展方式根本性转变,为促进全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做好区域内相关规划的修编调整,抓紧推进相关工作。要充分发挥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合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泛长江三角洲地区合作机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区的紧密合作,促进生产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实现人口和产业有序转移。 三、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在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长江三角洲地区加快发展。 四、我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加强《规划》与国家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会同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做好《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 附件: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年六月七日. 返回.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交通投资公司. 江苏开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丝利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华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航空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南京金陵饭店. 江苏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江苏省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 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宏图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力联集团公司. 江苏省供销社集团总公司. 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 . 关键词:. 栏目:. 会员简介. 会员信息公布. 公告栏. 产权资讯. . . . . 次访问. 查看 发布的信息. 返回上一页.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产权交易――法规.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次访问. 国发〔201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就加快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兼并重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竞争力较弱的问题仍很突出。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必须切实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通过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的合理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改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兼并重组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加强技术改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淘汰落后产能,压缩过剩产能,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市场竞争力。 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以汽车、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解铝、稀土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优势企业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境外并购和投资合作,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 1. 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 坚持市场化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规范行政行为,由企业通过平等协商、依法合规开展兼并重组,防止“拉郎配”。 3. 促进市场有效竞争。统筹协调,分类指导,促进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效、规范有序的市场格局。 4. 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障碍 (一)清理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为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要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区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 (二)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放宽民营资本的市场准入。切实向民营资本开放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并放宽在股权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 四、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具体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等规定执行。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央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贴息、信贷奖励补助等方式,激励商业银行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财政资金投入要优先支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商业银行要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鼓励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并购基金等兼并重组融资新模式,完善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并购。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力支持兼并重组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结构调整,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立项。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切实防止以兼并重组为名盲目扩张产能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五)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推动企业重组的作用。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企业并购重组的市场化改革,健全市场化定价机制,完善相关规章及配套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兼并重组效率。 (六)完善相关土地管理政策。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七)妥善解决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兼并重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机构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切实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认真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深化企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鼓励兼并重组企业进行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手段,加强和改善生产经营管理,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五、改进对兼并重组的管理和服务 (一)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加快引进和培养熟悉企业并购业务特别是跨国并购业务的专门人才,建立促进境内外并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平台,拓宽企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加强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加快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强风险监控。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兼并重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加强信息披露,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兼并重组操作规范、公开、透明。深入研究企业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风险评估,妥善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和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止恶意收购,防止以企业兼并重组之名甩包袱、偷逃税款、逃废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充分发挥境内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跨国并购中的咨询服务作用,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防范和应对方案,保护企业利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和国家安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重大的企业兼并重组交易的管理,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进一步完善外资并购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外资并购国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鼓励和规范外资以参股、并购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维护国家安全。 六、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 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成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相关要求,协调有关地区和企业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努力营造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做好兼并重组有关工作。 附件: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任务分工表 国务院 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返回.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交易指南. . 融资企业指南. . 投资人指南. . 转让方指南. 交易制度. . 国有产权公开转让交易流程. . 转让方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 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购企业国有产权. . 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 . 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国企数据库. . . . . 转让方指南. 投资人指南. 融资企业指南. 国有产权公开转让交易流程. 转让方披露企业产权转让信息. 意向受让方报名申购企业国有产权. 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 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 . . . 国企数据库栏目是专门为方便用户查询国有中小型企业而设制的,用户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地区或资产金额以及关键字三种方式来查找您所需要的资料……. 详细内容.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省政策法规. 外省市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产权交易法规. 国资管理法规.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投资法规. 知识产权法规. 其他法规. . . 关键词:. 栏目:. 江苏地方法规. 江苏政府规章. 产权交易法律. 产权交易法规. 产权交易规章. 国资管理法律. 国资管理法规. 国资管理规章. 中国证券法律. 中国证券法规. 中国证券规章. 中国会计法律. 中国会计法规. 中国会计规章. 中国评估法律. 中国评估法规. 中国评估规章. 中国审计法律. 中国审计法规. 中国审计规章. 中国金融法律. 中国金融法规. 中国金融规章. 中国税务法律. 中国税务法规. 中国税务规章. 中国投资法律. 中国投资法规. 中国投资规章. 知识产权法律. 知识产权法规. 知识产权规章.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其他规章. 外省地方法规. 外省政府规章. 年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份:. 选择月. 日期:. 选择日期. . . . . 国家政策法规――中国投资――规章.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 次访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当前,国际国内产业分工深刻调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步伐加快。中西部地区发挥资源丰富、要素成本低、市场潜力大的优势,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不仅有利于加速中西部地区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推动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转型升级,在全国范围内优化产业分工格局。为进一步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完善合作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发展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际国内产业分工调整的重大机遇,以市场为导向,以自愿合作为前提,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产业集中布局,提升配套服务水平;着力在承接中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着力加强环境保护,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着力引导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步伐;着力深化区域合作,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实现东中西部地区良性互动,逐步形成分工合理、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现代产业体系,不断增强中西部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减少行政干预。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各类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注重规划和政策引导,改善投资环境,完善公共服务,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比较优势,合理确定产业承接发展重点,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引导产业集聚,推动重点地区加快发展。 ――坚持节能环保,严格产业准入。加强生态建设,注重环境保护,强化污染防治,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能减排,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产业承载能力。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突破发展瓶颈,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发展活力和动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强区域互动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实现良性竞争、互利共赢。 二、因地制宜承接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依托中西部地区产业基础和劳动力、资源等优势,推动重点产业承接发展,进一步壮大产业规模,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构建现代产业体系。 (三)劳动密集型产业。承接、改造和发展纺织、服装、玩具、家电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作用。引进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先进技术工艺的企业,吸引内外资参与企业改制改组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模式,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建设劳动密集型产业接替区。 (四)能源矿产开发和加工业。积极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大力发展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和精深加工产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在有条件的地区适当承接发展技术水平先进的高载能产业。加强资源开发整合,允许资源富集地区以参股等形式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五)农产品加工业。发挥农产品资源丰富的优势,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和产业资本,承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生态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完善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 (六)装备制造业。引进优质资本和先进技术,加快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壮大一批装备制造企业。积极承接关联产业和配套产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提高基础零部件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等产业所需的重大成套装备制造,提高产品科技含量。 (七)现代服务业。适应新型工业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升级的新形势,大力承接发展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积极培育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设计、质量检验、科技成果转化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相关产业的销售、财务、商务策划中心,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有机融合、互动发展。依托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及省会等中心城市,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培育和建立服务贸易基地。 (八)高技术产业。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示范带动作用,承接发展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创新要素对接,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研发中心,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产业“孵化园”,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九)加工贸易。改善加工贸易配套条件,提高产业层次,拓展加工深度,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形成布局合理、比较优势明显、区域特色鲜明的加工贸易发展格局。发挥沿边重点口岸城镇区位和资源优势,努力深化国际区域合作,鼓励企业在“走出去”和“引进来”中加快发展。 三、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 加强规划统筹,优化产业布局,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促进产业园区规范化、集约化、特色化发展,增强重点地区产业集聚能力。 (十)引导转移产业向园区集中。把产业园区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载体和平台,加强园区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电、防灾减灾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综合配套能力,引导转移产业和项目向园区集聚,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发挥园区已有重点产业、骨干企业的带动作用,吸引产业链条整体转移和关联产业协同转移,提升产业配套能力,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协作。 (十一)规范发展产业园区。统筹规划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形成布局优化、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特色明显的产业园区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扩区升级。支持发展条件好的产业园区拓展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工业化与城镇化相融合。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大力推进园区整合发展,避免盲目圈地布点和重复建设,防止一哄而起。 (十二)发挥重点地区引领和带动作用。按照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在中西部地区着力培育和壮大一批承载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经济实力雄厚的重点经济区(带),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发挥规模效应,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四、改善承接产业转移环境 完善基础设施保障,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打破地区封锁,消除地方保护,为承接产业转移营造良好的环境。 (十三)完善承接地交通基础设施。加强区域间交通干线和区域内基础交通网建设,加快发展多式联运,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促进物流基础设施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完善现代物流体系,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支撑。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区域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十五)改善营商环境。规范政府行为,防止越位和错位,不得采取下硬性指标等形式招商引资,清理各种变相优惠政策,避免盲目投资和恶性竞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法制环境,保障投资者权益。 五、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将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十六)严把产业准入门槛。产业承接必须符合区域生态功能定位,严禁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高排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转入,避免低水平简单复制。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承接项目的备案或核准严格执行有关能耗、物耗、水耗、环保、土地等标准,做好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审查、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加强承接产业转移中的环境监测。 (十七)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耕地资源保护,防止在承接产业转移中侵占基本农田。制定相关行业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用地密度。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建立和推行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大力提高废污水处理回用率。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节水、节材、环保先进适用技术,改造生产流程及实施相关项目建设,降低单位产出的能源资源消耗。鼓励和支持承接产业转移园区发展循环经济。 (十八)加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产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建设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工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着力改善生态环境。 六、完善承接产业转移体制机制 完善政府管理与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区域合作向纵深发展,创新产业承接模式,探索建立合作发展、互利共赢新机制。 (十九)深化行政管理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推动相关行政许可跨区域互认,做好转移企业工商登记协调衔接。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扩大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发展和完善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加快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二十)创新园区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鼓励中西部地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与东部沿海地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积极探索承接产业转移新模式,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支持中西部毗邻地区之间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资源整合、联动发展。 (二十一)加强区域互动合作。推动建立省际间产业转移统筹协调机制、重大承接项目促进服务机制等,引导和鼓励东部沿海地区产业向中西部地区有序转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搭建产业转移促进平台。提升各类大型投资贸易会展活动的质量和水平。在中西部条件较好的地方设立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做好产业转移与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工作的衔接。 七、强化人力资源支撑和就业保障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强人才开发和就业服务,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持。 (二十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步伐,健全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落实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逐步免学费政策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支持职业院校面向产业转移需要,新增和调整相关专业,定向培养中高级技工和熟练工人。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十三)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鼓励各地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适合农民工租住的住房,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机制。 (二十四)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积极为高层次人才搭建创新创业平台。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吸引东部沿海地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在中西部地区落户。 八、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为进一步改善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引导和支持产业有序转移和科学承接,在财税、金融、投资、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二十五)财税政策。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政策,支持中西部地区改善民生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优化产业承接环境。对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实施财政贴息。对投资中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按规定免征关税。完善和规范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办法。 (二十六)金融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东部地区企业并购、重组中西部地区企业提供支持。支持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投融资活动。鼓励和引导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有序推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集合债券和上市融资。 (二十七)产业与投资政策。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强化对产业转移的引导和支持。根据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差别化产业政策,适当降低中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门槛,适当下放核准权限。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情况,加快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类别。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转移项目,根据权限优先予以核准或备案。支持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鼓励省级技术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符合条件的产业转移项目。支持中西部地区根据产业发展和自主创业的需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二十八)土地政策。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产业园区建设用地指标。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进一步完善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 (二十九)商贸政策。支持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设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支持有条件的沿边地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对加工贸易重点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加大对“大通关”建设和口岸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省份的区域通关改革。 (三十)科教文化政策。鼓励东部地区转让先进技术,大力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促进中西部地区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对产业园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运用以及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支持力度,提高集成创新和再创新能力。鼓励东部地区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中西部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中西部地区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支持中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提升人才培养与创新服务能力,结合产业转移重点办好特色专业。支持中西部地区文化产业振兴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引导和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是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的重大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中西部地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有序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在政策实施、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支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工作健康开展。 . 返回.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 . 关键词:. 栏 目:. 请选择栏目. 产权市场动态. 产权专家观点. 年 代:. 选择年.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月 份:. 选择月. 日 期:. 选择日期. . . . . 产权市场动态. 国资委:央企国有资本总额超2万亿. 次访问. 国务院国资委12日首次公布央企产权信息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央企业按国有资本占有量计算的主业集中度平均水平为87. 79%,户均占有国有资本额达161. 07亿元。截至今年6月30日,中央企业户均占有国有资本额为161. 07亿元,较上年增加38. 19亿元,增长31. 08%。 央企重组改制进展显著 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为125户,较2003年初的196户减少71户。其中,境内注册的国有独资企业91户,较2003年初减少81户;国有独资公司20户,较2003年增加10户;多元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7户、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公司1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2户以及境外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4户,与2003年初相同。 产权登记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中,公司制企业占全部登记企业的69. 43%,其中,中央企业中公司制企业为32户,占25. 06%,较2005年中央企业中公司制企业比重增加15. 85%。中央企业的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下子企业中公司制企业所占比重分别为56. 03%、70. 74%和76. 82%,分别较2005年同级次企业中公司制企业所占比重增加5. 66、8. 01和3. 75个百分点。 国有资本向大企业集中 截至今年6月30日,125户中央企业共计占有国有资本总额20133. 94亿元,较2008年增加1947. 53亿元,增长10. 71%;中央企业户均占有国有资本额为161. 07亿元,较上年增加38. 19亿元,增长31. 08%。中央企业资本规模保持持续增长,实力不断增强。 中央企业中国有资本在1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100亿元以上1000亿元以下、1000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为3户、25户、67户、24户、6户,所占比例分别为2. 4%、20%、53. 6%、19. 2%、4. 8%。与2003年末相比,国有资本在100亿元以上中央企业所占比重由13. 27%增加到24%,国有资本继续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中。 结构调整见实效 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推进中央企业优化布局结构,围绕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目标,中央企业剥离辅业、精干主业,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截至2009年底,中央企业按国有资本占有量计算的主业集中度平均水平为87. 79%,户均占有国有资本额达到161. 07亿元。 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电信、电力、石油石化、航运、航空、军工、煤炭行业按照国有资本占有量计算的主业集中度分别为96. 37%、93. 99%、92. 98%、92. 86%、88. 3%、80. 98%和78. 10%。进入《财富》世界500强的中央企业由2003年的6家增加到2009年的30家,其中:电信、电力、石油石化、军工、煤炭行业中央企业分别为3家、5家、3家、3家和1家;此外,建筑施工、贸易、冶金、汽车、投资行业中央企业分别为5家、4家、3家、2家和1家。 信息来源:证券时报 2010-8-13. . 返回.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江苏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公告. 江苏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公告. 江苏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公告.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成交公告.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转让信息. 异地产权交易机构信息. . 关键词:. 栏目:. 异地交易机构信息. . . . . **我要发布**. 项目名称: 发布单位: . 选择行业. 农、林、牧、渔业. 采矿业. 制造业.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批发和零售业. 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国际组织. . 选择地区. 南京. 常州. 无锡. 苏州. 镇江. 扬州. 泰州. 南通. 盐城. 徐州. 淮安. 宿迁. 连云港. 外省市. . 选择价格. 100万以内. 100-500万. 500-2000万. 2000-5000万. 5000万以上. . 选择状态. 接受报名. 报名截止. 预公告. 项目名称. 转让参考价 (万元). 项目所在地. 项目状态. 无锡隆盛科技有限公司20%股权. 383. 98. 无锡. 接受报名. 苏州市创新科技创业园管理有限公司40%国有股权再次公开转让. 78. 608. 苏州. 接受报名. 泰州市恒基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68. 77. 泰州. 接受报名. 泰州市兴泰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 39. 06. 泰州. 接受报名. 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江苏省苏州市庙堂巷18号房地产公开转让. 751. 8. 苏州. 接受报名. 无锡绿树科技有限公司33. 33%股权. 161. 25. 无锡. 接受报名. 无锡国科微纳传感网科技有限公司18. 75%股权. 32. 4. 无锡. 接受报名. 吴江市恒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10%国有股权公开转让. 2500. 苏州. 接受报名. 江苏托普技术开发公司整体产权公开转让. 67. 85. 南京. 接受报名. 常熟市轻工设备厂整体国有产权公开转让. 5199. 49. 苏州. 接受报名. 无锡海岸新城投资有限公司5%股权. 3562. 73. 无锡. 接受报名. 江苏省东辛农场部分国有资产转让. 303. 8. 连云港. 接受报名. 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1404万股股权的受让权利. 见其他说明. 南京. 接受报名. 南京玉祥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51%股权. 30000. 南京. 报名截止. 徐州矿山化工有限公司国有产权. 721. 22. 徐州. 报名截止. 1/32. 返回上一页. . . . Com. Cn. . 网 址:www. Jscq. Com. Cn. 江苏产权市场. 产权交易 | 企业融资 | 交易指南 | 政策法规 | 财经视点 | 业界动态 | 会员特区 | 科技创新 | 信息超市 | 关于我们. . 财经视点. . . 一周财经. . . 江苏产权资讯. . . . . 2010年2月26日 财经视点. . . . 欧盟经济今年将缓慢增长0. 7% 复苏势头脆弱. . 商务部:未来半年内可能出现贸易逆差. . 美国1月份新房销售意外跌至47年来新低. . 江苏诞生首家千亿级上市公司 华泰证券a股今在上交所上市. . 希腊评级或降至“垃圾级” 欧元再跳水. . 2010年2月25日 财经视点. 2010年2月24日 财经视点. 2010年2月23日 财经视点. 2010年2月22日 财经视点. 2010年2月10日 财经视点. 更多内容. . . . . 《一周财经》(2010. 1. 25). . . . 中央领导密集调研长三角 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 温家宝:一季度要重点防